Fw: [申請] 違反站規警告釋疑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12-11 23:15:05
※ [本文轉錄自 About_Life 看板 #1OIGLwJY ]
作者: GeminiMan (GM) 看板: About_Life
標題: Re: [申請] 違反站規警告釋疑
時間: Thu Dec 8 15:02:16 2016
一、#1CLXxDNX (SYSOP)
「申訴案所負責板主需要迴避時,小組長代為處理。」
應在於該看板只有單一板主,板主遭檢舉違規,抑或
板主違反「板主自律條款」等情形,由小組長認定。
複數以上的板主,則多由其他板主判定。
二、「利益迴避」主要為避免板主利用板主職權吃案,自行
結案。(站規對於違規行為之認定權人及被檢舉人身分的
認定)
板主自行判定「檢舉案不成立」,抑或板主輕判,對於
需水桶改處以警告,水桶期限縮短,均有濫用板主職權
的情形。
然板主受理違規行為檢舉行為權人的檢舉,依檢舉內容
公告並執行處分,為執行板主職權。僅在於板主有權限
自行設定及解除水桶,由小組長暫時移除板主名單,
停止板主職權,會較為妥適。
過往,亦有板主自行水桶,水桶期間僅發布水桶公告及
執行板務處分的案例。板主自行水桶期間,發布非板務
公告和推文,即有利用板主特權的情形。
三、本案 HatePolitics 板主 slcgboy 所違反板規為
「媒體新聞及社論,須加上四十字心得,未滿四十字者,
文章刪除。」
板務處分為「刪除文章」,板規訂定「板主對於採刪除/
退文處置之違規,應主動處理,以維護版面秩序。」
若以板務處分水桶,則無板規上的法源依據。
然則,HatePolitics 板規所訂「若板主本身違規,視為
一般使用者身份,由其他板主代為處理判決」限縮板主
權力。板主自行刪除違規文章,組務警告處置並無疑慮。
四、站規賦予組長「看板監督權」,組長對於板主違反站規、
群組規範或小組的組規等情形,可主動查察,積極處置。
五、HatePolitics 板規「所有判決/版規/爭議判決為2位
以上板主有共識下執行,若不足2位則依據先前已定共識。」
應在於告知板友,板規均經板主群審議訂定,板主群有一致
的板務處分標準。
然簡易可判定是否有違反板規的情形,如:文章字數不足,
單一板主即可自行判定,並做出刪除文章處置。始符合
板規所訂「板主對於採刪除/退文處置之違規,應主動處理,
以維護版面秩序。」板務積極管理的精神。而非所有判決
均經兩位以上板主討論過後再執行。
如遇爭議案件,可經兩位以上板主討論有共識後執行,始有
一致的判罰標準。
※ 引述《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之銘言:
: L_SecretGard小組內轄HatePolitics板主slcgboy
: 因
: 1.遭人檢舉,自行違規自為判決,未待其他板主或小組代行處份
: 小組依違反PTT申訴制度#1CLXxDNX (SYSOP)申訴案所負責板主需要迴避
: 小組予以群組規予以警告。
: 三、板主懲處
: 1.板主無故隱板及違反本站或本組之規定或公告,依違情節程度作以下之懲處:
: 1>警告。
: 板主於一年內遭警告兩次就解除板主職務。
: 2>解除板主職務。
: 3>褫奪於本群組內任板主之權。
: 2.累犯者加重懲處。
: 惟有使用者質疑,此篇旨在規定申訴項目和管道,
: 並未說明若未迴避時違反板主權力義務或有任何罰責。
: 故小組不得依群組規實施處份,惟小組認為,
: 板主違反站規(站務公告),即依群組規實施判決。
: 煩請群組長釋疑,小組是否於發現板主違反站規時,可依群組規判決。
: 或仍需於小組規內另行規定後,始可判決。
: 即,站規、群組規是否以當作小組判決依據?
: 2.該員違反自訂板規,板主應合議處理違規,小組予以警告乙次。
: 惟有使用者質疑,板主依站規對所管轄之看板,進行維護,若有不當之文章需儘快處理
: 故如該板板規為合議制,但違規時又以站規稱板主應有處置權。
: 煩請群組長釋疑如板規為合議制,板主是否可以於違反後,宣告站規予以板主處置權
: 若然,小組當撤銷其處份,並另案通令所轄各板不得再有合議制,因以違站規
: 不然,則維持原處份
: 依站規 板主權責
: 一、責任
: (1) 板主有責任對所管轄之看板,進行維護,若有不當之文章需儘快處理。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5-12-08 18:34:00
請問這個解釋是否單純針對slcgboy違反"媒體新聞及社論,須加上四十字心得,未滿四十字者,文章刪除。"這件案子?仔細讀小組長提出的釋疑案,應該是如此也許我問得不清楚,我再問一次jobli所提釋疑案,乃針對L_SecretGard板文章#1OH3kvwC而來請問,是否一案解釋只適用一案釋疑?如同版中文章#1OGlVPQn?若是,請問187天的水桶刑期是否適用"積極管理的精神"而不必等待合議應該說~政黑板規3-7,是否可以用""積極管理的精神"來作為?可說明一下嗎?還是可以提出申訴?
作者: GeminiMan (GM)   2015-12-11 21:11:00
一、小組長 jobli 主為詢問特定案件,依該案件回覆說明二、他案,超貼,可簡易判定,單一板主判定即可,惟判罰標準需一致。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5-12-11 21:29:00
謝謝群組長回答 :)由於群組長有特別回應說明 特別刪前文重轉
作者: phoenixzero (九尾盛)   2016-12-12 00:05:00
所以g大到底還有哪裡有問題呢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12-12 08:23:00
疑問?J被判的可不只是超貼,群組的回答剛好打小組長的臉特意將同案的3-7判決隱去不提?換你們會饒過?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12-12 08:49:00
第2點不就解釋到3-7? 原來「有無自刪」這種判斷是很困難的啊也好 那就讓群組繼續教你吧^_^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12-12 09:13:00
180天水桶叫可簡易判決?????原先檢舉前自刪跟審理中自刪是一樣的?還好你不是版主了更好笑的是,第二點"超貼"兩個字不清楚嗎?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12-12 11:07:00
哈哈 好在妳也不是板主,要不然妳也挺會護短的總之 就讓群組解釋吧,我看戲~別理我 哈哈啊 連群組都不想鳥你了 幫QQ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12-12 11:31:00
噗!這種人當過版主,太搞笑了!群組的回答讓我有申訴的依據可循,我還巴不得呢!哈!不然我幹嘛在推文裡玩?放心,下班用電腦打才能剪貼。
作者: phoenixzero (九尾盛)   2016-12-12 12:07:00
真的 我覺得群組長可能寫太繁雜 讓g大看不懂有請群組長幫g大寫篇簡顯易懂的吧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12-12 14:48:00
到底誰是笑話~要等g大申訴結果來定囉☺ ☺ ☺ 希望有個大家都開心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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