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CourtBasketB申訴後不服判決

作者: Bonjwa (嘴砲王退散!!)   2021-12-27 18:35:39
上訴看板:NBA
板主帳號:三位板主合議 (pneumo/Induction/JayFans0610)
受處分人之代號:bonjwa
上訴人所受板務之處分:#1XbseCJu (NBA)
上訴人溝通層級之提案:#1XilaIBl (CourtBasketB)
#1Xilax8H (CourtBasketB)
#1XiljaMi (CourtBasketB)
#1Xilk0Yw (CourtBasketB)
上訴人申訴層級之裁定:#1Xn7xI0F (CourtBasketB)
上訴人之主張:解除水桶 (剩餘1500多天)
上訴理由及說明(較第二級申訴內容另有補充):
一、
1、由於推文中使用”噁心”字眼,在11/19被水桶,但在12/1新的公告(NBA板#1XfpKyYI)
,係裁判方(板主群)”主動”且改變”明確”規則,但卻未解除本人之水桶,這顯然有違
正常法理與普世法治原則。而且接受追溯免罰之板友違規日為11/20,二者竟只相隔一天
就有如此大的差異,實乃極為爭議之判決!
2、以我國刑法為例:
刑法第2 條(從舊從輕原則)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
於行為人之法律。
當法律有不適當或罰則過於嚴格而侵害人權,因而有新的法律規範,都應該採取對被判刑
者有利之做法,立即恢復權利才是。其實這是最基本且重要的法律精神!所以才被訂定在
刑法的第2條上,是第2條、是第2條啊~以刑法這麼重要的法典,訂在這麼前面的條款,其
精神與意義不重要嗎?當然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而這樣涉及人民重大權利的,需要人民特別提出申訴或主張才能取得嗎?當然否定的!猶
如我們生在台灣就擁有基本的自由、平等和民主的權利,完全不需再自行請求(滿18歲的公
投權需要特別聲明請求才有嗎),不是嗎?
其實例如下:
[新聞] 通姦罪違憲》3男2女受惠 今晚就出獄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181530
3、然而12/1、2向板主申訴卻被駁回。說是申訴期7天已過…承第2點,
這根本不是申訴予否的問題!關鍵是規則被裁判方主動改變,猶如現實世界中法條的
修正。而如上面新聞之案例,試問是否曾申訴或上訴予否,會影響其出獄之權利嗎??
當然是不會!因為刑法第2條的精神早就揭示保障了法律應以對行為人最有利的角度為之
故當法律已經因違憲失當而改變了,「亦形同承認了過去之錯誤與不適當」,反而要以最
速的方式救濟之才對吧!再試問,若持續關押下去(延續錯誤將錯就錯),不斥是種蠻橫暴
力、侵犯人權的作為嗎?會引起多大的人權爭議,人民多大的反感和反彈?以及對執政者
(或裁判方)多大的不信任?將來如何取信廣大板友?
4、補充時間順序:因噁心推文被水桶11/19->尊重判決之專業未申訴->大量板友因噁心
推文入桶->板主改變規則->大量板友出桶追溯至11/20->本人僅差一天卻無法出桶?
5、故,先形成錯誤的判決在先,短時間因眾多民怨改規則在後,此錯誤之責任在管理群;
然而向板主群小組長申訴,卻徒勞無功。讓人不禁懷疑,是有因人數差異而受大小眼對待
之嫌。
試問如果同樣的受害者不只我一個而是上百個,這樣的龐大的民怨,是否又讓管理群轉彎
呢?但是,不論人數多寡,不是更應秉持普世認可的規範,秉持保障人權的立場來
執法嗎?但在申訴過程中,我完全看不到這點。甚至感受不到判決者的自省,與對嚴重侵
犯人權的警覺。而簡短的申訴回覆讓人感覺,有種便宜行事、不肯認錯、不願承擔責任予
以救濟、對於僅一人的人權受損便予忽視的感受,更多的是其對現實世界中重要法律精神
認知的欠缺與尊重。簡言之:當下已無罪之行為,仍持續關押,這豈不是莫大冤獄嗎?公
平正義何在?這麼簡單的道理,竟已上訴至今書寫千字,真是悲哀感嘆...
6、由於推文中的”噁心”在板主群因新判決”主動”變更規則後,噁心無論如何使用都
被視為白名單直接過關用字。而非以前”被動”接受板友申訴之”特殊”案例需要一個
一個進行討論審議,例如噁爛、噁男、小屁眼之類的。因此,綜合上述,本人應當自
然被解除水桶,方符合人權精神。
7、綜合上述,該"噁心"之判決、又短時間內改判、改規則,明顯是板主群判決不當之惡
例,造成本人權利之受損,管理方更應尋思去積極救濟才對!無奈卻要不斷上訴至此…
十分痛心難受。另外,在CourtBasketB 中裁定:#1Xn7xI0F 小組長指出「板規的修改僅
要求公告即可,並無要求要朔及既往」,這明顯有二大錯誤:
第一,改規則後是有朔及至11/20的;係直接先修改板規(通則)才大量出桶,而非逐一各
別檢視並說明每個個案中的噁心之文字如何從犯規變成不犯規(特例)。其間至今亦無相
關見解或提出解釋;
第二,普世的法律原則上,犯罪之行為在法律形成前是不溯及既往,亦稱為刑法
無溯及力,指刑法只適用於其生效以後的行為;反之,因惡法侵害人民權利的則需立即補
救才是,否則落入專制威權政府(管理方)之嫌,善予嚴刑峻罰卻不予錯誤補救,形同無限
擴權。此即上述所提刑法第2條所述之從舊從輕原則之因!這就是為何我再三強調這個判決是
極為不當之因,它甚至是違背了憲法的保障人民之受益權的部分!莫忘,板方的管理權是
來自人民板友受權,何以人權受害板方可以忽視不顧呢?
二、其它說明:
1、從12/1的新改判判決可知:其實板主群並未對噁心之見解有什麼"從原來不行變成可
以"的說明或有什麼高明偉大的新見解;反而看來是因為大量民意(民怨?)的反應而做出
改判,這是民主精神。既然尊重了廣大民意,那錯誤的過往,也請承擔其責,返還本人
原有之權利,切誤推拖再過去沒有此例,沒有就讓它有,只要是依現真理與普世價值的改
判,得到的反而是更多的尊重!盼如上訴到最高法院、或申請大法官釋憲的最後群組長這
關,能夠做出具備高度格局的深思與決定,讓未來NBA板的管理發展方向立下典範!
2、對本人來說,這個水桶的影響是1500多天vs 0天的禁言。這於ptt這樣的論壇性質而言
,發言權猶如最珍貴的權利,無法發言失去言論自由形同現實中刑罰失去人身自由一般,
更應該遵循上述之法理精神,才不致與現實的普世價值脫勾離民心越來越遠,才能讓板友
長期信任這塊園地下去。
3、規則的主動改變,形同「承認對於過去判決的錯誤或不適當」。將所有被此惡例給入
桶的板友,一視同仁的釋放,這才是符合平等之精神。
4、就字論字,噁心一詞原就十分抽象,解釋空間太大、自由心證空間太可議,拿掉這點
是完全正確的。否則相關的案例皆要一一申訴加審議,不是讓原來就忙碌的板主群更加
忙上加忙嗎?無疑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呀!另外,噁心二字早就多次出現在文章標題上
,難道也要判罰這些NBA球員、記者或板友嗎?另外,噁心也可能說的是事物,
而非球員,也可能是”自己覺得噁心”而不是覺得球員噁心;噁心也可以是褒意,例如
KD這個命中率太噁心、Curry單場10顆太噁心等。是故,綜合上述,原本11/19的合議判決
把噁心納入違規確實失當,而且只會消耗管理能量,並造成更多的爭端(文字獄已有一堆
板友提及)。
5、如同群組長在處理n男(我甚至不願稱其為板主)的停職案說明
(#1WhK1Mso ,Sportcenter )之後記所說的:「對話、信任與理解」(可視為本板的轉型
正義之開始), 要取得板友的信任與理解,那判決自當尊循普世價值,而非如n男自由心證
標準失衡,對吧?畢竟這些虛擬的ID背後都是活生生的"人", 活在現實合宜的法治社會
中,理解人民才是主人,人權多麼可貴的真理。這幾年下來,管理群和板友之間太多誤解
與爭議,也讓板上的氣氛越差、信任越低,真的讓彼此都感到很不友善。但是這二者間絕
不是對立的,畢竟管理群不是每個人都有足夠的能力與經驗去做判斷,更何況是無給職。
如能理解我這次的上訴,群組長能更以高格局、宏觀的角度與思維、更符合現實法理的精
神去管理板務,而非法匠思維的拘泥小節忽略了更高層次人權保障議題。若是,那麼我相
信後續的發展才能邁向信任和諧、豐富多元、尊重言論自由又能有效管理板務的道路,進
而為NBA板立下一個符合尊重自由、平等與民主精神的典範。
6、最後,之前並無如此爭議、短時間內改判、改變板規之前例,更何況本例影響巨大
(1500多日之禁言)。若本次上訴能立下一個良好的典範,讓NBA板重新找回板友信任,
同時引導管理群的判決與處置更加合宜、符合普世法治精神,未來勢必能避免更多爭議,
進而體現群組長站在制高點思考、尊重現實與虛擬世界普世價值的同步,並持續落實n男
冤獄救濟案後的轉型正義,這才是崇高職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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