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Palmar_Drama版主aoshiken不當水桶

作者: yakiniku (燒肉哥)   2012-07-07 09:33:01
樓上那篇路人明顯違反本版版規
9、非當事人或是組長特例傳喚者,禁止發文,違者水桶兩周並砍除文章。
再來節錄Palmar_Drama版版規
版規壹 違者以砍文處理,當日累犯者水桶七天,三犯者終身。
2.違者當日晚上12點前未修改,刪文+水桶三日
版規貳 討論、徵求、提供盜版者,水桶一個月。
版規參 對其他板友語帶挑釁或語氣不佳者,初犯一週,再犯終生。
1.初犯一週 三個月內再犯視為嚴重犯行處終生水桶
版規肆 廣告文、交友文、張爸文,直接水桶終生。
版規伍 週邊文規範,違者砍文,屢犯水桶。
版規陸 請避免在標題、回文及推文中提到預言相關資料,違者水桶一週。
● 1.預言請至置底預言區推文,違者水桶一週
2.標題、文章、推文、回文 含預言依版規六處理 岷c◢
3.與預言無關之推噓文,將於當日12點後刪除 . ◥◤
4.預言內容未完全實現者,推文刪除 ▂▃▂▁ˍ
第一次水桶一週,第二次水桶一個月,第三次水桶終生。 ▆▃▇
版規柒 屢次勸告不聽者,初判一週,再判三個月,情節重大者終身。
版規玖 無斷轉載,劣退+水桶一個月
版規拾壹 違者刪文 情節嚴重者劣退加終身水桶
版規拾貳 違者刪文 情節嚴重者劣退加終身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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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以上版規 板主執行板規皆該照例而行
初犯如何規範 再犯如何規範 屢犯如何規範 照規矩走就是了
這種情節重大者終身 本屬不確定的概念(我就不講什麼行政法上的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這部分給予板主有多大的裁量空間屬該板事務不再做討論
如前揭文舉例如下:
一、根據「#13eKiG_T (SYSOP) [ptt.cc] [公告] 劣文新規範」第三點:
板主若要使用劣文功能,必須於板規詳細訂定劣文給予的條件,若板規沒有相關規定,
或沒有依照板規施行,該劣文無效。
我訴求的就是
板主若要使用水桶功能,必須於板規詳細訂定水桶給予的條件,若板規沒有相關規定,
或沒有依照板規施行,該水桶無效。
原申訴二的板規三載明
禁刪除及惡意修改噓推文,犯者以版規三處理
上面怎麼寫既然踩到線該認就認無妨 一週就一週
我提出來就是要突顯板主鎖文與禁止刪文的不合理性
據此
本申訴係爭之板規拾壹使用之餘地 違者刪文 情節嚴重者劣退加終身水桶
從板規的邏輯下來認知就是 這條沒有規範所謂的二犯 三犯 屢犯等的問題
只有說到 情節嚴重者劣退加終身水桶
本身就沒有係爭的那一個月的規定存在 這是很明確的事實
跟其他板規說在何種情況之下要一週 要一個月等情況截然不同
至於aoshiken板主云云 該條目視情況要何如何如的
該板規並沒有賦予他做出這樣判斷的權限
有的就是 違者刪文 情節嚴重者劣退加終身水桶 我必須這樣強調
至於未來aoshiken如果認為該條規範不週延 想要修正板規 本人樂見其成
在此之前 沒有的規範就是沒有 不容模糊其事
再從上述與aoshiken諸多文章中 該板板主已經同意以下這說法
"你那篇文章沒有嚴重到需要劣退加終身水桶" 這就是板主的裁量餘地下的看法
因此 從兩個面向觀之
其一 aoshiken板主所謂一個月水桶 於規定無據 無依照板規施行 本屬自始無效之判
其二 aoshiken板主承認沒有嚴重到要劣退加終身水桶的程度
據板規施行 就是刪文這麼明確的處理方式
該文早已被自刪 故無從給它刪起
以上 應判決該水桶一個月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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