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PT板使用感想與建議...

作者: ivria (ivria)   2016-10-15 03:20:57
((((抱歉撰文中電腦當掉無法完整寫完,故編輯文章續之))))
原想推文回覆,但看起來還是太混亂了Orz
怕文章過長、部分引文恕刪
版主提及希望有更明確的提案,因此盡量在本文說明拙見
無論是否妥善都歡迎討論之
※ 引述《ra065311 (蕭雲)》之銘言:
: 國定假日的部分,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上有著明確的規範。
: 選擇就只有兩個,1.休假,正常給薪。2.上班,加倍給薪並則日補休。
: 板上較少有工作時間的申訴,申訴的多是日期部分。
: 工作日期與休息時間填寫,前者在勞基法無特別規定,後者會因工作性質不同,無法
: 完全以勞基法套用。
: 針對以上部分,本板於新版徵才文章管理辦法已有載明填寫方式,故不再將其加入發
: 文範本。
管理辦法載明與範本格式應該不會互相衝突吧
既然版主也說到,管理辦法已有載明填寫方式
為何不能將其格式直接放進範本中
既方便使用者填寫、方便求職者瀏覽、亦減少版主負擔及版上爭議呢?
若有不方便以格式填寫者再以附加說明等補充之即可
: 至於模糊範圍,則仍由板主判定,畢竟規定不是萬能的。
: : 2.地點/行政區
: 事業登記資料一欄為必填、該欄位內容以主管機關公開資料為準已行之有年。
: 行政區為政府公開資料中所刊載資訊。
: 另,本板已於 #1NuYuVtW (part-time) 加強宣導。
: 使用者會被水桶,是因為該欄位只要填寫的資料跟主管機關不同就會被處分。
: 然而,部分單位的資料有里、鄰,部分則無,為方便起見本板不要求使用者填寫該部
: 分,當然要寫也是可以,只是寫錯還是會罰。
地址資料填寫最重要的根本還是在於提供該公司的合法性證明與求職者正確地點
因此問題在於,若沒有填寫行政區會不會造成前述二者無法判定?
絕大部分的情況下我想答案應該是否定的
(若還有其他更重要的意義,請明示之。)
此外,令我百思不解的部分是
既然行政區絕對須以主管機關資料為準、為何里鄰就可以為方便起見不予追究?
那麼「以主管機關資料為準」這個標準,意義又何在?
我認為從這裡可以看出,板主審議還是存在「方便查證即可」這個判因
因此我希望能夠提議,在地址資料方面的填寫,
若非直接影響上述二者,則以刪文警告之即可,
畢竟既非直接違法事實,水桶處分真的很重了
對了,這無關乎桶幾天,水桶禁言本身就直接屏蔽了使用版面的權能
我認為在這個意義上是很重的罰則,幾乎等同直指使用者有違法事實
個人上站也兩千多次第一次收到水桶處分也是傻眼...
: : 3.關於誤觸板規的罰則
: 發文前閱讀板規是使用者的義務,使用者未閱讀造成權益受損,使用者要自行承擔。
: 板主沒有義務去提醒使用者已經違規。
: 另外,並沒有不能修文改善的問題,此部分已於 #1NqkhxeI (part-time) 說明。
: 若使用者有意改善,為何不在送出前就改善?
: 板主不會讀心術,不會知道使用者是否有意改善,若使用者有意,請在送出文章前就
: 改善完畢,而不是被罰了才來說板主不給改善。
首先關於為什麼不在送出前就改善?這點
我想先說明一下我自己的批踢踢使用習慣:
因為我不是一個會開分身、開多重頁面的使用者
我所有文章都是在盡力詳閱板規之後開始編輯
根本不可能一邊看著板規、一邊撰寫文章
(相信很多耿直的使用者也是相同,甚或有許多人不知道可以重複登入頁面)
發文後,為再次確定沒有任何違規
我通常會再次對照版規跟內文是否有缺漏之處、修文改正之
一般來說花費至少5-10分鐘
但我想在版主看來,此舉就已經踩線違規、可以直接刪文水桶了
而撰文者這最後的用心良苦根本就毫無意義
我明白版主審閱文章的難為之處
但不得不說,看到許多提及剛PO文不到幾分鐘就被刪除的使用者申訴
我極度不認同P版主所說:
看到有人違規不罰那我當版主幹嘛、或者這樣我怎麼管版
其實只要審閱文章時,稍微放慢一下腳步
例如剛PO十分鐘內的文章一律暫不予審閱、
或是只要撰文者編輯文章是首度送出後十分鐘內修改完畢
即不予追究(當然若十分鐘太長,也可以五分鐘)
我認為對於許多認真的撰文者都會是極大的友善之舉
: : 4.同時作為勞工與徵才者(代PO)、綜觀P版執法的一點小感想
: 引言恕刪。
: 針對p板主言行不當,本人在此代表part-time三名板主向使用者致歉。
: 亦已在內部要求該名板主自我約束言行。
: 至於論處,板主所擁有權力義務是相同的,無法由板主處分、如何處分其他板主。
: 以上回覆
不好意思,這點我極度不認同r版的作法
我不會要求版主處分其他版主
但既然您也說了,版主之間權利義務相當
我同樣認為版主無須亦無權替其他版主的個人行為背書
請P版本人出面說明應該更為恰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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