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安安
小弟想詢問一下
如果跟房仲簽了要約書中
有記載a b兩條件
並經買方 房仲簽章 一式兩份(以甲乙份來看)
甲份自己留著
乙給房仲去跟賣方談
但談的過程中房仲把賣方不同意b條件的文字寫在乙上 未經我們確認簽名
還讓賣方簽名說買賣成立已經成立
不買要賠錢
但要約書上有條文寫說
如經賣方修改內容 應視為放棄就要約而另為新要約 須再經買方同意
且文件旁邊的附註也有註明說
口頭要約如未註明在文件中則要約不生效力
那我們可以拿甲份來主張我們的原要約因賣方修改內容而作廢
而新要約(乙)我們也沒簽名同意
拒絕簽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