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典賣妻子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4-03-29 22:08:39
古時候窮人很難娶得到老婆,原因除了養不起或養不好之外,
還有個原因是,老婆,在古代,是老公的一種財產。另外,古
時候有俗話說︰多子多孫多福氣。除了傳宗接代的利益之外,
也因為,在古代,兒子是老子的財產。
在古代,利用妻與子這些財產為自己求取利益的方式有幾種
︰販賣、質讓(典讓/典當)、出租與抵押。
賣妻,古時候又叫做「嫁妻」,意指把自己的妻子嫁給別人
。這種行為,西漢時已有相關文獻記載。元帝試行了幾種措施
,都無法禁止這種陋習。到了東漢光武帝時公告天下︰「民有
嫁家賣妻欲歸父母者,自聽之,敢拘執,論如律。」這詔命意
思是,被丈夫變賣的妻子,想要回到自己父母家的話,誰敢抓
著不放人,就按照律法處罰之。
質(ㄓˋ)妻(或稱典妻),到了南北朝時後,人們商業點子更
活躍了,除了流傳的賣妻(或嫁妻)之外,又出現「質妻」的新
興商業行為。質妻的交易並不像賣妻那樣把妻子的所有權一次
性賣斷,而是把妻子的使用權之一段時間讓予債主。在該段時
間,被質的妻子任債主使用;倘妻子於該段時間懷孕,所生子
女也歸債主。期間屆滿,丈夫要歸還向債主借的金錢,把出質
的妻子贖回。這種交易方式又稱為「貼婦」,也就是把已婚婦
女貼給債主。宋代有稱質妻為典妻者,可乃將典讓土地之概念
用於人類上,有物化之意。
僱妻,也是興起於南北朝時代,就是有錢人出錢僱用別人的
妻子當自己的妻子。出資者給予丈夫一筆金錢,約好僱妻的期
間,待約期期滿,歸還妻子予原夫,至於當初給予丈夫金錢乃
僱用妻子的僱資,自然毋庸歸還。僱妻,也有稱租妻者,乃將
出租物品或者動物之交易概念用於人類上,有物化人類之意。
上述的質讓(或典讓)期間或者僱用(或租用)期間,質期一般
較長,乃三到五年。僱期則通常一到兩年。質讓或僱用之目的
通常為了傳宗接代,所以會要求被質或被僱婦女有生育能力,
而且質讓或僱用期間不得與丈夫同居。有些更額外要求期間不
得回家照看自己子女等。
上述這種種敗壞善良風俗的行為,隨著時代演進而日益興盛
。到了元朝可見到其刑律有明文禁止這類行為。例如《元史.
刑法志》︰「諸以女子典雇於人及典僱人之子女者,並禁止之
。若已典雇,願以婚嫁之禮為妻妾者,聽。請受錢典雇妻妾者
,禁。其婦同雇而不相離者,聽。」本條意思是,那些把女人
典僱給他人以及典僱他人子女的行為,兩者都被禁止。倘已經
典僱,典僱人願意用婚嫁的禮儀娶為妻妾的話,允許這種行為
。請人收錢把妻妾典僱給自己的行為,禁止執行。被僱用的婦
人自願和僱用人一同生活的,允許這種行為。
即便元朝以刑律規範,這些交易在明朝照樣普遍,並且繼續
到清朝。 例如,《清律輯注》提到,「必立契受財,典雇與人
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貧民將妻女典雇於人服役者甚多,不
在此限。」本條特別釐清,收錢把妻女典故給他人服勞役而不是
當人妻妾的話,律令並不禁止。
另外需補充的是,質讓的交易,是有「絕賣」條款的;亦即,
質期屆至,出質者不能還清質錢者,質讓的妻子就會被賣斷給受
質者。至於絕賣的緩衝期和需否受質者額外加錢等,視當事人契
約而定。
最後是抵押。抵押這種交易,是指債務人將物品或妻子押給債
權人。倘若約定期滿,債務人不能足額還錢予債權人,債權人可
以把抵押的物品或妻子發賣換錢抵債。但是被抵押的物品和妻子
仍然留在債務人身邊,不供債權人使用。
作者: Houei (金山好吃粥,伸!)   2024-03-30 01:11:00
北魏《上疏請寬省徵調》:去年徵責不備,或有貨易田宅,質妻賣子;《通典》:(南齊)軍用殷廣..質賣妻子,以充此限;《宋書》:齋庫上絹,年調鉅萬匹..期限嚴峻..貧者賣妻兒,甚者或自縊死
作者: GameTheory9 (賽局)   2024-03-30 08:38:00
你有差嗎?去搶別人家出名小孩來拍照宣傳廣發新聞20則就好啦!沽名釣譽!是沒看過賣父母賣小孩賣自己的喔?古老的東西研究那幹嘛?別人拼到出名之後,再去搶來炫耀就好啦,不正競爭其中一項就是攀附名譽,剽竊不屬於自己努力而來的東西,別人的努力到底跟你們有什麼關係啊?搶功勞搶成這樣丟不丟臉?教學不努力,沒用超廢的line,平常有用的消息一個都沒有,只會發不屬於你們努力的成果,剽竊別人的努力,廣發新聞20則,那麼愛炫耀怎麼不去開補習班收購名單?超廢!一大早就被你們噁心後設的讚美最噁心!結果論倒推回去選擇剽竊!根本不是來自你們的努力,不正競爭的噁心宣傳手段!
作者: tomhawkreal (阿湯)   2024-03-30 13:50:00
樓上違規了喔 連續推13次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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