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看文獻常會見到貪官汙吏一詞,尤其王朝末年的時候更常見所謂
: 貪官汙吏民不聊生云云。乍看之下像是前者導致後者,邏輯上倒
: 也成立。但是貪官汙吏怎麼來的? 有否制度可以消滅或抑制? 至
: 少為何王朝初期或者某些時期能夠做到所謂吏治廉明?
: 官吏古時候指的都是官,也就是都有決策權,其中的吏(一般)
: 指的是小官,至少到戰國期的秦國為止如是。但從秦國起,官吏的
: 出身就有別,官絕大多數首先得是貴族再看其他,而吏主要就是
: 平民拚軍功或者對法律特熟悉而被推舉挑選或考試上。
: 到了隋唐科舉制度日益完善,但是官和吏逐漸分流,且吏的地位
: 日益降低直到不入流,即不納入朝廷編制,只是雇傭平民來辦公。
: 更糟的是立法禁止吏本身和後代參加科舉。於是文獻中有針對此發
: 議論,因為吏無望升官而導致各種違法貪污。這現象到明清因為開
: 國朱連官的俸祿都小氣,則吏的俸祿更低而更加嚴重。但這種論點
: 沒能解釋為何(至少明朝前)俸祿好的官也貪。
: 清末革命成功進入民國,廢除帝雉的同時也廢除科舉取官制度。
: 政府官吏分成政務官和事務官;前者主要做(政治)決策而後者主要
: 做政府運作的日常事務。政務官由民選首長主官挑選國內賢達任職
: ,隨政權更替。事務官則不隨政權更替而常任,執行公務時應保持
: 文官中立而無政黨偏私。種類由低而高分成委任、薦任、和簡任這
: 三類,職等共有由低而高十四職等;委任一到五職等,薦任六到九
: 職等而簡任十到十四職等。政府機關事務官類主官在簡任。
: 民國官吏制度對應先前朝廷制度,大體可用官對應政務官而吏對
: 應事務官,因為官的主要任務在做決策而吏主要負責日常公務。民
: 國法律沒禁止事務官被民選首長賞識而轉任政務官,這點理論上讓
: 所謂吏因為升官無望而貪污腐敗的誘因消失。但是實務上民國的政
: 務官和事務官也還是有個別貪汙腐敗現象。
: 所以回到老問題,啥制度能消減貪官汙吏? 明朝開國朱那種大規
: 模捕殺並剝皮實草,結果也沒能解決問題。
貪污腐敗是人之常情
而且不是只有公家機關才會貪污,私人機構也會啊
只是私人機構的貪污腐敗沒人在盯而已
此外,公家機關對於貪污腐敗的規則都會訂得更嚴格
同樣的事情、同樣的行為,私人機構來做是完全合法,公家機關做就是非法犯罪
比如收回扣,公家機關回扣是肯定犯罪的;私人機構收回扣就不一定了,要看法律怎麼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