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文獻常會見到貪官汙吏一詞,尤其王朝末年的時候更常見所謂
貪官汙吏民不聊生云云。乍看之下像是前者導致後者,邏輯上倒
也成立。但是貪官汙吏怎麼來的? 有否制度可以消滅或抑制? 至
少為何王朝初期或者某些時期能夠做到所謂吏治廉明?
官吏古時候指的都是官,也就是都有決策權,其中的吏(一般)
指的是小官,至少到戰國期的秦國為止如是。但從秦國起,官吏的
出身就有別,官絕大多數首先得是貴族再看其他,而吏主要就是
平民拚軍功或者對法律特熟悉而被推舉挑選或考試上。
到了隋唐科舉制度日益完善,但是官和吏逐漸分流,且吏的地位
日益降低直到不入流,即不納入朝廷編制,只是雇傭平民來辦公。
更糟的是立法禁止吏本身和後代參加科舉。於是文獻中有針對此發
議論,因為吏無望升官而導致各種違法貪污。這現象到明清因為開
國朱連官的俸祿都小氣,則吏的俸祿更低而更加嚴重。但這種論點
沒能解釋為何(至少明朝前)俸祿好的官也貪。
清末革命成功進入民國,廢除帝雉的同時也廢除科舉取官制度。
政府官吏分成政務官和事務官;前者主要做(政治)決策而後者主要
做政府運作的日常事務。政務官由民選首長主官挑選國內賢達任職
,隨政權更替。事務官則不隨政權更替而常任,執行公務時應保持
文官中立而無政黨偏私。種類由低而高分成委任、薦任、和簡任這
三類,職等共有由低而高十四職等;委任一到五職等,薦任六到九
職等而簡任十到十四職等。政府機關事務官類主官在簡任。
民國官吏制度對應先前朝廷制度,大體可用官對應政務官而吏對
應事務官,因為官的主要任務在做決策而吏主要負責日常公務。民
國法律沒禁止事務官被民選首長賞識而轉任政務官,這點理論上讓
所謂吏因為升官無望而貪污腐敗的誘因消失。但是實務上民國的政
務官和事務官也還是有個別貪汙腐敗現象。
所以回到老問題,啥制度能消減貪官汙吏? 明朝開國朱那種大規
模捕殺並剝皮實草,結果也沒能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