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hchao (天叢雲)》之銘言:
: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 純粹以馬關條約廢止來看的話,
: : 所謂"無效", 若表示所有狀態回復到條約簽訂前(自始無效),
: : 會連帶有更多的影響.
: : (1)中國將仍擁有對南北韓, 兩個現存獨立國家的宗主權.
: : (2)日本須歸還甲午戰爭賠款(2億兩白銀).
: : (3)中日兩國自1894年起的戰爭狀態尚未停止,
: : 所以1938年~1945年日本對中國的軍事行動都是合法的戰爭行為.
: : 中國人對內宣稱為侵略, 叫做說謊.
: : 主張自始無效的或許可以想想這種論點會不會被廣泛接受.
: : 事實上, 有種原則叫法之安定性.
: : 而且就算馬關條約廢止為自始無效,
: : 從傳統國際法的"征服"一樣可以建立日本對台澎主權的合法性.
: : 1895年時日本派兵攻佔台澎, 中國放棄收復台澎, 這些都是事實.
: : 所以主張自始無效的意義在哪裡呢??
: 通篇不知哪來的新銳學者主張的奇妙見解,方便提供出處讓大家開開眼界嗎?
: 1. 當年大清擁有宗主權的朝鮮國在日韓併合時早滅亡了,現在兩韓是新國家,
: 中國哪來宗主權可以主張?
你的意思, 就是東西德也都不用賠償凡爾賽和約的賠款嗎??
: 2. 依台北和約中華民國放棄一切賠償,僅以在華日產抵充。
這種戰後條文的賠償, 指的是日方不用負擔因該戰爭而衍生的賠償責任.
所以能不能套用到甲午戰爭的賠款是很有問題的一件事.
: 3. 行為定性以行為時之事實狀態為準,不會因嗣後發生的溯及情事而改變。
: 又無效的法律效果,在對不可逆或會使法律關係嚴重複雜化的事項上會
: 限制發生,因此即使馬關條約溯及無效,並不會使日本之後再次的侵略
: 行為合法,相對地亦不會使日本於台灣50年間的行為當然變成非法。
: 當然,單純回復中華民國對台灣主權這種簡單的事情,不會有上述限制
: 效力的問題。至於用無效的意義,在於因回復原狀為原則,在清除日本
: 利權上能較為澈底。
舊金山體系承認日方所擁有的包含 right and title.
只拿利權(right)來說嘴, 顯然是想偷渡概念.
1. 舊金山和約中, 日本已經放棄了台澎,
所以日本自此再無處置台澎的權利.
2. 所以台北和約中, ROC找日本廢除馬關條約已經無濟於事.
台澎"無法"(cannot)再自日本回到ROC手上.
在其上的國家主權早已消滅, 只存在有原始的人民主權.
所以這應該算你口中所說的"不可逆"狀態.
而且現代國際法裡面的領土取得只有
割讓/添附/先佔/時效, 恢復是什麼??
: 另外還征服勒
: 不知道「兼併」(annexation)的話可以先去翻書
: 再來兼併需要進行「宣告」或「締約」
: 當年日本可沒相對應的行為,主觀上亦欠缺兼併意思
: (當然,因為日本腦子裡是「割讓」)
: 這樣清楚了為什麼不會有正經的國際法學者做這種主張了沒?
締約要事後雙方同意, 這個沒有.
至於宣告, 這似乎不是必要條件.
從義大利取得的黎波里和昔蘭尼加一事來看,
重點還是在於是否無人有異議.
所以當時日本佔領台澎有人有異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