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男同 VS 愛滋的邏輯

作者: wizardfizban (瘋法師)   2018-01-04 18:15:00
※ 引述《qaz960749 (神風之殤)》之銘言:
: 大家好
: 趁中午休息回個文
: ※ 引述《wizardfizban (瘋法師)》之銘言:
: : 重點不在這,而在他們的行為太過份了。
: : 怎說?看他們的要求就知道了:
: : 刪除《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21條蓄意傳染的刑責
: 老實說我對要不要除罪不是很在乎啦
: 不過事實上即使沒有罪
: 也不代表沒有法可以管就是了
: 就差不能用刑法
我覺得這條有很重要的喝止作用,畢竟現在要預防都有許多可行方法卻不去做很奇怪。
: : 廢除與兒童性交無罪的刑法227條
: 嘛...
: 這個算在同志身上只能說很雖
: 畢竟確實有人曾經在同志遊行把這件事情拿出來題
: 不過如果因為這樣就認為這是同志團體的共識
: 也未免太斷章取義了
: 不過也不意外啦
: 有些人就喜歡把少數個案放大來帶風向
: 不知道的人就真的傻傻以為同志都這樣想
: 所以我也不怪原PO誤會
: 畢竟職業反同網軍可是都有按時工作呢
相關資料都是這樣寫呀!我會再去看看。
: 卻沒看到許多同志也是持反對意見的呢?
同上
: : 性虐待要公開教育
: 這我倒是第一次聽說
: 願聞其詳
: 不過如果你是說sm的話
: 就我看來就是有些人有特殊性癖好
: 互相分享心得而已阿
: 有人喜歡S有人喜歡M
: 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 就跟有些人喜歡玩車震打野砲一樣
: 說這不能討論分享倒是管太寬了
我在意的是「教育」,如果這變成教育的一環會讓我很不舒服。
但公開討論本就是言論自由的一環,只要不公開散播色情圖片就不犯法呀!
: 說得好
: 不過事實上這不會入侵到你的生活吧
: 還是你認為你的性伴侶會惡意傳播愛滋給你?
這樣說好了,我覺得己經開始有苗頭了。
就像國外的LGBT開始過度干涉學校教育而引起爭議一樣。
就像這次的廢除21條.....
這是一種漸近式,所以我想我有必要在苗頭出現時就發聲。
: : 多元成家我支持是因為我認同你們在繼承權和配偶權之上有自由選擇的權力,也應被保
: 障
: : ,但這不代表我就喜歡這件事。
: 感謝你的支持
這是基本人權。
: : 所以明明愛滋病是傳染性疾病,而且目前還沒法根治,但也有完整的預防方法了。
: : 你們不想法子預防減少傳染率,反而是廣而告之地想洗腦大家愛滋病沒什麼不用預防不
: 用
: : 在意。這十分令人不舒服。
: 這一定是廣告沒打好
: 讓一堆人誤會
: 愛滋沒什麼是指跟愛滋病患正常相處不會被傳染
: 不是說你得到愛滋沒什麼
: 至於你說不用預防肯定是你想多了
: 都有"預防性投藥"這種東西了
: 怎麼可能說不用預防呢?
這樣說好了,這類新聞或風向的出現讓人擔心。
又或著這樣說好了,我對同志沒什麼意見,我有意見的是對於愛滋病的態度。
這是需要被管制的疾病,但卻一直不斷增加感染人數。
再加上近來一些新聞的風向,讓人十分不舒服。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04 18:27:00
所以你提的東西之間有關係嗎?而且21條其實對疫情沒有幫助。國際上也認為應該改變蓄意傳染的刑事處罰。
作者: wizardfizban (瘋法師)   2018-01-04 18:30:00
有幫助呀 你覺得沒有 我覺得幫助不小有關係呀 都是我覺得已經算得寸進尺的事了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04 18:36:00
問題實證研究不支持你的主張啊
作者: wizardfizban (瘋法師)   2018-01-04 18:37:00
不是有研究就值得相信 我又不是沒搞過研究面對一個不可根除的傳染性疾病本就要小心以對
作者: leon00521 (Tsuna00521)   2018-01-04 18:53:00
不是有研究就值得相信 所以我們選擇相信自己的大腦 如果有的話喇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04 18:59:00
所以不懂不相信研究,那判斷依據是?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8-01-04 19:20:00
我覺得你有很多地方沒說清楚(ex:對HIV的態度, 或對哪個團體的主張有疑慮, 除了廢21條那個之外),很難回應什麼
作者: Blopress (UCCU)   2018-01-04 21:22:00
Uka大對研究數據也是選擇性的相信啊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04 21:24:00
Blopress 那就來點我不相信的研究看看阿。
作者: Blopress (UCCU)   2018-01-04 22:43:00
統計數據 --> 不能代表事實不予討論回溯性研究 專家意見 --> 真理 golden rule這就是uka大的想法 身為理組的小弟我是不能苟同啦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04 22:48:00
身為理組的小弟的你,這有什麼問題呢?
作者: Blopress (UCCU)   2018-01-04 22:49:00
你對回溯性的研究跟專家意見不是深信不疑嗎這在證據等級上都是偏低的東西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04 22:53:00
專家意見還是要看他的文獻基礎。
作者: Blopress (UCCU)   2018-01-04 22:53:00
先回一下你某篇說的法律部分好了
作者: Blopress (UCCU)   2018-01-04 22:54:00
https://goo.gl/TmSdX7 小弟非律師但台灣法律確實把愛滋傳染當成是重傷害的概念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04 22:56:00
台灣把愛滋當成重傷害罪處理原因要看立法沿革。因為時空背景,對於愛滋感染治療認定與現在有差異
作者: Blopress (UCCU)   2018-01-04 22:56:00
至於WHO有提到不把HIV視為disability 與"重傷害"不相等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04 22:57:00
基於現在愛滋治療藥物的發展,早就應該改變了
作者: shadeel (123)   2018-01-04 22:57:00
還在跳針21條 貼給你的東西不認真看就算了 還一直跳針
作者: Blopress (UCCU)   2018-01-04 22:58:00
Shadeel你貼給我的是支那法律嗎?在哪讓我拜讀一下 拜託 另外你又忘了打簡體字了
作者: shadeel (123)   2018-01-04 22:58:00
修改21條 是在保障某些歧視受害的人權 真的有惡意散播者不用21條也可以讓法官根據其他法條判刑 看我貼的連結好嗎
作者: Blopress (UCCU)   2018-01-04 22:59:00
21條干你甚麼事 你應該討論"愛滋病防治條例"不是嗎
作者: shadeel (123)   2018-01-04 23:00:00
我不是在跟你說話 不要往自己臉上貼金 我是在跟原po說話
作者: Blopress (UCCU)   2018-01-04 23:00:00
支那人別來用台灣學術網路 快去探望炳忠哥 謝謝
作者: Blopress (UCCU)   2018-01-04 23:01:00
我是在幫台灣人說話 不歡迎支那甲用支那法律看台灣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04 23:03:00
可以不要幫我講話嗎?我不想被奇怪的人代表。
作者: Blopress (UCCU)   2018-01-04 23:07:00
#1Q2Rpajj 幫QQ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8-01-04 23:38:00
如果這變成教育的一環會讓我很不舒服因為你不舒服所以喝止,似乎有點搞笑?話說你知道愛滋不是唯一無藥可治癒的性病嗎?雖然不是唯一無藥可治癒,卻是可藥物控制的性病中,唯一有專法處理傳染刑責的性病,你不覺得奇怪嗎?在C洽板以外的地方看到瘋法,讓我覺得有些微妙哪。
作者: Blopress (UCCU)   2018-01-05 00:04:00
哪個性病要終生吃藥 一不吃藥就會死 教我一下好想學喔 拜託您
作者: ksng1092 (ron)   2018-01-05 02:39:00
"國外的LGBT開始過度干涉學校教育"這是在指什麼呢?回頭看台灣,這幾年過度干涉學校教育的似乎是(遠目)你該不會也信了"教小孩變成同性戀"這一套吧XD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8-01-05 09:53:00
沒有性病一不吃藥就會死,包含愛滋喔。不過我沒好好吃藥就一年住院手術兩次了。(不就診可能真的會死)(台灣某常見慢性病之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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