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改裝車之爭!陳為民狠批「戒嚴」 朱立

作者: jack2 (我的小跑車夢)   2017-05-18 13:53:41
※ 引述《DYE (跟腦殘爭最後都會變腦殘.)》之銘言:
: 法令就是一把刀
: 執行者就是一刀砍下去 砍掉不適合的部分
: 砍少了沒效用 砍多了傷及無辜
: 但是五隻手指都有長有短 更何況眾生百態
: 你要去修法 讓刀彎彎曲曲 剛好砍掉不要的 留下正常的
: 實在並不現實
: 就算能修 可能修好法令 都已經改朝換代
: 你要是因為怕傷及無辜而不砍 什麼都不做就沒人抱怨
: 整個台灣就是因為這樣才空轉十幾年
這就是重點,這刀砍下去,是砍握拳時?還是手指伸長時?
台灣就是砍握拳時,手指要伸出來要經過許可
美國是砍手指伸長時,然後再慢慢把刀砍和各指頭間的差距修回去
這就是我一直在強調的,是原則禁止,特例許可;還是原則許可,特例禁止
這個才是法要去做的
原則禁止有什麼好處?政府好管理,反正沒能力管的,不想管的,禁止就對了
等有資源時再慢慢開放,不需要理由~要也只有一個"安全"(反正可以無限上綱)
缺點就是行政權獨大,只要不是原廠的就可以抓,民眾自由受限,市場受限
原則許可有什麼好處呢?自由,改車方便,市場會活絡。
但政府管理要花更多心力,因為你沒去限制管理項目就有可能會變成交通安全隱憂
至於什麼執法啦,驗證啦,收費啦,都是後續行政面了
不過個人立場很明確,當然是原則許可,特例禁止或管理!
這倒不是和什麼交通安全有關,而是和國家制度及態度有關
回到我前一篇文章說的,自己的財產當然是自己玩啊,玩壞了自己負責任啊~
如果國家用"安全"為由,採原則禁止,那未來就更有可能擴及各種領域
極端一點,就是以"安全"為由,進行人身自由管制,例如出國要許可
(不過份啊,許可才能掌握,出去不會丟臉,出事馬上可以協助,多安全啊)
但是,我一再強調,這不是零或壹的選擇,就算原則許可,還是會有特例要管理
像排氣管這種涉及噪音的,或燈光因為會影響其他用路人,就應該要管理
不過看來板上的風氣仍是以原則禁止為主流(也就是現行法令做法)
作者: YJM1106 (YM)   2017-05-18 13:58:00
只要能滅絕這些噪音車,看砍到手腕也沒關係啦
作者: MunezSu (Munez)   2017-05-18 14:01:00
樓上砍到手腕意思是不要開車?
作者: IMISSA (空中ブランコ)   2017-05-18 14:03:00
你怎不合在一篇用加註的..
作者: chewie (北極熊)   2017-05-18 14:03:00
美國一些事情的做法反而是世界獨有...而且各州也有差別
作者: centaurjr (QQ)   2017-05-18 14:05:00
砍手指就會有一堆酸民說政府有改跟沒改一樣現在政府問題不再於怎麼改,而是朝令夕改貫徹執行下去大家過一個月就忘了,什麼問題都沒有當初戴安全帽也是吵一堆阿,罰久了就習慣大家都戴了
作者: jack2 (我的小跑車夢)   2017-05-18 14:07:00
這可不是政府硬幹就行,硬說可是涉及到憲法層級了~
作者: centaurjr (QQ)   2017-05-18 14:12:00
你以為戴安全帽沒有好事者去申請釋憲嗎? 大法官才不鳥
作者: YJM1106 (YM)   2017-05-18 14:13:00
說得是,為了避免憲政問題,就繼續讓法令這樣下去吧XD
作者: ddt73930 (酋小宇)   2017-05-18 14:14:00
我覺得這篇邏輯比較清楚
作者: ck940560 (しけ)   2017-05-18 14:22:00
車色比較像是以前還沒數位化需要紙本行照時的過時規定沒電腦能查車牌資料,只好限制車色來當作辨識
作者: ctx1000 (時を刻む唄)   2017-05-18 14:24:00
是嗎 在這件事上 板民好像也不少原則許可的XD
作者: ck940560 (しけ)   2017-05-18 14:26:00
就像中國現在車管系統還很差勁,就需要靠車廠牌來辨認換個車標也違法真的是天大笑話
作者: jack2 (我的小跑車夢)   2017-05-18 14:29:00
別笑人家,咱們家法令要嚴格解釋,換車標照樣違法~
作者: philxiao (Sting)   2017-05-18 15:05:00
[原則禁止,特例許可]延伸,是否可想像成禁止私人開車?只有特例少數族群可以開車、原則禁止大眾開車 XD因為開車比大眾運輸不安全,所以禁止民眾自行開車 XD
作者: jack2 (我的小跑車夢)   2017-05-18 15:07:00
P大,可以,以安全為由,只提供特定族群開車,合理啊~把開車變成特許制,當然有效減少事故率和傷亡率囉
作者: philxiao (Sting)   2017-05-18 15:09:00
(這只是從你的文章連想到的反諷,別認真XD)
作者: jack2 (我的小跑車夢)   2017-05-18 15:12:00
哈哈,我知道啦,但這個理由看起來也是合情合理啊~
作者: juunuon (NANACON)   2017-05-18 15:58:00
其實美國對於"為證明有害就是無害"做得蠻極端的未
作者: robart (左右手)   2017-05-18 16:01:00
噪音車真他媽的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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