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ul3ai (Kevin)》之銘言:
: ※ 引述《d78965 (囧龍)》之銘言:
: : 逼車的法條在臺灣是寫好看的,你看臺灣一年成案才多少...
: : 去年用逼車開罰的,全台一整年才481件,你覺得漏網之魚有多少?科科
: : (但高雄就佔了70件....)
: : https://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1273707
: : 所以我覺得在這種多數選擇不開罰的氛圍下,以你的影片來說,
: : 檢舉違規超車是比較好的選擇,要是連違規超車都不開,那承辦真的可以捏覽%自殺了。
: : 上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 第 47 條
: :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 : 百元以下罰鍰:
: :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 : 施工地段超車。
: :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 :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 :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 :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 :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 :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 :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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