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NCHUS版主不當水桶

作者: busgoer (巴士狗兒)   2011-09-29 00:36:15
※ 引述《casper67831 (casper)》之銘言:
: ※ 引述《busgoer (巴士狗兒)》之銘言:
: : 我不是用人身攻擊,而是不雅文字
: 我知道版主您用的是這點
: : 社會現象並不代表可以讓你直接用這麼露骨的字眼
: 露骨就等於不雅??
: 所謂不雅文字,應該是有帶攻擊、讓人不舒服的字眼。
: 在該篇文章中,從我之後的推文裡,完全沒有讓人覺得有異議或不服氣之聲音。
: 甚至有些人還認為我的推文是中肯...
: 那版主為何神來一"桶" ??
: 豈不讓人覺得是無妄之災??
如果完全沒有的話就沒有檢舉信了,大概是別人不想在推文裡面跟您爭論
: : 本板板規對於推文規範中
: : 8-2~8-4:<依情節嚴重程度給予水桶一週至永久水桶不等>。
: : 並沒有口頭警告這個選項,水桶一週已經是最輕
: : 這部分你也可以向板主檢舉,而不是跑來群組
: 我並不是要檢舉他,我是要檢舉版主水桶的標準不一致。
: 同樣的標準,為何我被水桶、而他卻沒有。
: 而且我們兩個的推文時間,相距不會太遠。
: 或許您會說你忙沒發現,但是標準不一致,
: 難免讓人有偏袒故意水桶之嫌。
→ casper67831:你有聽過"助理"收過男生嗎? 收男生就沒砲可打了09/21 11:08
噓 GauYi:亂說 男生也可以上吧09/21 19:01
差了近8小時,近不近就交給群組長判斷
既然您認為他的言論已經觸犯到應該跟您一樣的標準,您的水桶並不影響檢舉信的效力
也就是您亦可提出檢舉
: : 另外在此群組申訴規範裡面
: : 二.申訴限制:
: : 2.一週內之水桶懲處不得提出申訴。
: : 本案乃屬一週內之水桶懲處,照規定本案應不得提出申訴
: 我提出這個檢舉的意義,在於我認為版主您擅自使用這條版規。
: 而我會這樣認定是出於...版主您"主觀"地批判鄉民的推文。
: 有些推文是兒戲、無傷版上氣氛、無得罪或讓其他人不舒服,
: 而版主就這樣主觀地水桶一個人,怪哉。
從檢舉、我、foget板主至少經手三人,只因為我出手就說我主觀?
作者: casper67831 (casper)   2010-09-21 11:08:00
你有聽過"助理"收過男生嗎? 收男生就沒砲可打了
作者: GauYi (高義®)   2010-09-21 19:01:00
亂說 男生也可以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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