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NCHUS版主不當水桶

作者: busgoer (巴士狗兒)   2011-09-28 10:35:47
※ 引述《casper67831 (casper)》之銘言:
: 不服的理由:
: 第一、我的推文沒有任何人身攻擊、
: 也沒有造成該篇文章的原PO或推文的人有任何不舒服、冒犯的感覺。
: 甚至該篇文章一丁點筆戰、挑釁意味都沒有。
我不是用人身攻擊,而是不雅文字
: 第二、我描述的是一個現象,這個現象其實很多人都心照不宣,
: 翻開我們的社會新聞,甚至前幾天就出現女助理控告老板性侵...
: 這個現象我不願樂見,但只是提出來讓原PO知道而已。
社會現象並不代表可以讓你直接用這麼露骨的字眼
: 第三、甚至在板主的水桶公告中(#1EUOFzd5),底下都有推文說我的推文很中肯,
: 可見有些網友認為我的推文並沒有敵意,我不敢自認自己的推文是中肯,
: 但我認為版主給予我的水桶7日太過於嚴重,
: 甚至連給我一點口頭警告都沒有。
本板板規對於推文規範中
8-2~8-4:<依情節嚴重程度給予水桶一週至永久水桶不等>。
並沒有口頭警告這個選項,水桶一週已經是最輕
: 第四、如果說版主認為我的推文"帶有不雅言論",
: 那我實在很想問為何過去一堆開黃腔的版友都沒有被水桶??
: 就舉例來說,甚至在板主的水桶公告中(#1EUOFzd5)底下的推文,
: 出現這個:
: 噓 GauYi:亂說 男生也可以上吧 09/21 19:01
: 這位仁兄的推文難道不是"不雅言論"嗎??
: 但版主並沒有水桶這位,
: 因此我更認為板主水桶我是相當主觀的看法且標準不一致。
這部分你也可以向板主檢舉,而不是跑來群組
: 被水桶時,我感到錯愕、無奈,甚至感到有些無辜,
: 懇請組長還給我一個公道,謝謝。
另外在此群組申訴規範裡面
二.申訴限制:
2.一週內之水桶懲處不得提出申訴。
本案乃屬一週內之水桶懲處,照規定本案應不得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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