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e12345 (GF#2)
2025-06-20 09:50:38※ 引述《tooth9 (牙仙)》之銘言:
: 於佳格公司工作近40年的賴進財表示,過去公司名稱還是桂格時,都有春節1筆獎金、六
: 月時1筆獎金,且都是1個月的基本薪資,數年從未改變過,既然這2筆獎金屬於工資,那
: 就應該要將加班費、退休金都計算進去,因此工會站出來聯合發起訴訟,就是要停止公司
: 持續侵害的會員權益的行為。
: 桃園市勞動局勞動條件科表示,該筆獎金並非臨時起意,而且與工作無關,若已經納入勞
: 資雙方的勞動契約當中,一般認定上屬於工資,而這就涉及勞工的加班費以及退休金的相
: 關權益,請雇主本著勞資和諧,妥善的與勞工處理。
節錄上面雙方說法的部分和下面的法條以及勞動部的公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項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
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https://statdb.mol.gov.tw/html/com/st0302.html
勞動部的勞動統計名詞
總薪資指本月內實際支付月底在職受僱員工之平均每人總薪資,包含經常性薪資、加班費
、其他非經常性薪資。
經常性薪資: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之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
如危險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按月發放之工作(生產、績效、業績)獎金及全
勤獎金等;若以實物方式給付者,應按實價折值計入;以上均不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
及工會會費。
加班費:指因延長工作時間所給付之報酬。
其他非經常性薪資:係指非按月發放之工作(生產、績效、業績)獎金、年終獎金、員工
酬勞(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端午、中秋或其他節慶獎金、差旅費、誤餐費、補發調
薪差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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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爭議就是員工主張既然每年的薪資已經固定是12+2
那你計算加班費的時候就應該要用一年14個月而不是12個月來計算
譬如月薪5萬而月工時240,那加班費的時薪基礎應該是5x14=70萬/12/240=243 TWD計算
如果是1.34倍就是243*1.34=326、1.67倍就是406
而不是佳格公司現在用的5x12=60萬/12/240=208計算
這樣1.34倍就是208*1.34=279、1.67倍就是347
兩者會差了接近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