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共契下訂問題

作者: AHELF (工作 QQ)   2021-09-14 22:47:44
※ 引述《bota (llll)》之銘言:
: 標題: Re: [請益] 共契下訂問題
: 時間: Tue Sep 14 19:39:45 2021
:
: ※ 引述《a9301040 (加油)》之銘言:
: : 分拆案件可能構成圖利罪
: : 我個人認為分拆案件是不構成圖利,不過,地檢署最近卻起訴了
: : 圖利罪的構成要件中,「明知違背法令」應該是該當無誤,理由:政府採購法已有
: : 明文不得拆案。但在造成「圖利結果」部分,除非有先不合理對價,不然對於機關
: : 給付的價金,
: : 是廠商履行採購標的的對價,並非不法利益。
: : 不過,最重要的,本案最大問題是驗收程序,檢方可能因驗收而認定有圖利
看起來
是從驗收不實往回追
「無風扇工業電腦、環境控制系統軟體及施工安裝(含教育訓練)」
未安裝完成驗收合格完成付款...
然後
「多功能交流電力計(連線型數位電錶)」 不過這件本身沒問題
但是是"同家公司"
比較好奇的是沒看到細則13條的攻防
(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
看起來被告是拿
1.短、中程節約能源改善方案1份
2.四省專案執行及成效考核計劃第1次會議紀錄1份
作為分別採購的依據???
: : 終局確定判決大概要五到十年…
: : 請Google下列新聞的關鍵字
: : 新北市八里垃圾掩埋場前場長鄭傑文2014年涉嫌規避採購法公開招標規定,將20萬元
: : 標案拆成10萬元不到的案子,圖利特定廠商,台北地檢署認定與業者勾結,今天依照
: :《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將2人起訴。
: : 鄭傑文為了規避採購法公開招標規定,將20萬元的標案拆成2個不到10萬元的小標,
: : 圖利特定廠商,甚至要求吳姓約僱人員未完成驗收即先在驗收單上簽名蓋章,台北地
: : 檢署認鄭男與吳姓業者官商勾結,依照圖利罪起訴並將吳姓約雇員依照偽造文書罪
: : 一併起訴。
: : 新聞來源:
: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752477
:
:
: https://pse.is/3na9dh
: 這件判下來了喔 (108年爆, 110一審確定,..2年而已, 其實蠻快的, 目前上訴最高
: 法院中)
:
:
: 起訴的三個人全部有罪, 場長5年
:
:
: 判決書比較特殊的地方:
: 秘書室約僱人員劉祈坊於同年月25日在附表一編號2所示公文簽呈註如「備註
: 」欄所載意見提醒上開2件小額採購恐有分批採購疑慮後
:
:
: 這個劉小姐真屌, 敢這樣寫,... 要學起來啊
「一、貴場前於103年7月21日採購數位電錶,採購金額9萬3000元整,本次另行採購該電
力計流量紀錄套組,是否得併同採購?請貴場卓處。二、另採購法第14條暨政府採購法錯
誤態樣一、(十三)情形併請注意」等意見。
這不用學阿
專責的採購單位就時常在用這類語法...
基本上請購需求單位遇到這種情形要會補充符合細則13條哪個要件
不過個人這類需要補充理由的不會寫"能不能併案 請卓處"
會反過來寫
本案與某案性質是否符細則13條分別辦理,請****單位再予專業判斷。
然後請購需求單位自行補充
(個人作法比較喜歡 直接告知怎樣合法 而不是告知可能違法...)
:
: 另外, 小額採購不要再切了, 已經有一個判決出來了
這案
如果有針對細則13攻防後做成實質裁判影響比較大
因為會造成裁量...
但從判決資料看起來
被告好像完全沒去引用細則13
因為如果引用了
應該還會有相關不適用細則13的理由...
本案
看起來被告是明知分批而非分別...XD
因為通常是補細則13而不是銷文號處理....
這案當然違法分批...
至於符合細則13的分別辦理狀況下
概屬行政裁量除非有裁量瑕疵才受司法審查
本案判決文內並無裁量瑕疵之相關
簡單說小額採購要分別辦理時
不管哪個單位有什麼意見
細則13
拿出來寫清楚大家檢視討論才是真正解決之道...
當然以上個人意見
希望有法律背景的出來講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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