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目前在南部某調解會工作,最近遇到一件困擾的事
有一件車禍調解已經成立的案件因為當初當事人A未帶機車行照
基於便民同意A之後補給我們,但等了一個多月都沒補來
去電A竟然表示因為她去對方B保險公司聲請強制險發現
實際可以領取的項目與費用跟調解當時有所差異
因此不願意繳交給我們= =(整個公親變事主)
但當初我也沒有實際參與A跟B的調解內容.....
因為這件車禍調解有提到B的賠償金額有包括A的醫療以及車損
因此必須A提供證明他是車主的行照證件
若A遲遲不願配合,是否在取得B的同意下,我們能將調解筆錄內容車損部分拿掉,
僅保留賠償醫療呢?
這樣是否會有問題呢?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