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IPP需繳用戶公積金?農曆七月騙鬼啊!

作者: Tomwalker (黃小羊)   2016-08-04 09:36:52
※ 引述《jetalpha (月迷風影)》之銘言:
: 能源局的問題似乎不是普通的大。
曲解法令的某些人,問題更大
: 我就講嘛,官員被壓著說自己也不信的鬼話。
: 5月4日,媒體報導民營電廠運轉二十年來,能源局從未依法要求提列用戶公積金。同日,
: 能源局解釋,目前民營電廠只售電給台電,故不適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 7月26日,電業法修正草案,第二條將再生能源發電業、發電業、一般售電業改定義為非
: 公用事業,第九十七條排除適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有關電力及其他電氣事業之規定。
: 雖然電業法修正草案新增第六十四條純益規範,但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的用戶公積金,
: 是以備減少收費之用,電業法修正草案是再給業者投資再生能源之用,而再生能源發電業
: 幾乎沒有義務,也不受純益規範限制。
: 8月2日,能源局表示,IPP電廠基本上都在合約年限內,屆時若無與台電解約,在電業法
: 修法後仍需繳納用戶公積金。
: 林全、李世光,你們當沒有人會閱讀新聞和法條嗎?今天正好是農曆七月初一,騙鬼啊?
: ─
: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08
: 第 12 條
: 民營公用事業,其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其超過額之半數,應用
: 以擴充或改良設備。其餘半數,應作為用戶公積金,以備減少收費之用。
這邊是說純益太多時,超出純益的一半用來擴充改良設備,一半當公積金準備降價。
: ─
: 1050726電業法修正草案條文
: http://goo.gl/eolpvW
: §第二條 (名詞定義)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二、再生能源發電業:指設置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銷售
: 電能之非公用事業。
: 三、發電業:指設置主要發電設備,以銷售電能之非公用事業。
: 六、一般售電業:指購買電能,以銷售予用戶之非公用事業。
: §第九十七條 (排除適用)
: 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有關電力及其
: 他電氣事業之規定,不再適用。
這裡是排除適用上面寫的第12條規定指定多出純益的使用方法。
為什麼呢?因為有底下寫的第64條規定:
: §第六十四條 (純益規範)
: 發電業之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應以超過之半數加強機組運維與投
: 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其餘半數為投資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 再生能源發電業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看到了嗎?這裡面講的純益太多時(太多的條件和原本民營公用事業條例相同),應
用超過純益的一半會來加強機組運維等等(也就是原本12條說的擴充改良設備)
剩下的一半投資再生能源發展(原12條規定要成為公積金準備降價)
然後再生能源發電業不適用前項規定。為什麼?因為再生能源的超過純益只要再投
資改善設備,就是投資再生能源發展。如果不排除再生能源發電業適用,那麼在所謂
「半數投資」上面會產生疑義。
同樣的法條,為什麼我看起來就像是為了鼓勵發展再生能源而修改純益用途,
某些號稱「很支持再生能源發展」的人看起來就成了圖利財團?
難道是我的眼睛業障重?
作者: Hyuui (修)   2016-08-04 09:50:00
那就不是用戶公積金,還硬要是說用戶公積金,當人傻子啊?再生能源發電業已經有高額的躉購補貼了,也幾乎沒有義務。IPP若直供用戶,就應該算是公用事業,原本應繳用戶公積金的部分,卻又可以拿去投資綠能。再配合金管會最新推動的一連串綠色金融,果然是人民出錢、財團爽賺的綠色煉金術啊。
作者: mason710 (我不是妳想像的那麼勇敢)   2016-08-04 1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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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9407120 (妖)   2016-08-04 12:49:00
那幹嘛不一起賠本賣就好,當百姓白痴喔別在框了,很無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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