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9.03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有受傷,有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有報警、做有筆錄、現場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五、事實經過:
最近同事A碰到一件事,騎機車被駕駛汽車的B不當超車撞倒,渾身是傷。
對方有停下車,並過來看了一下,接著沒有留下聯絡方式就開車跑掉了。
路人幫忙報警,但在警方到來前一刻,他又開車回來,並跟不久後來到的
警察「自首」,說他是造成這場車禍的另一方。
六、問題:
1.B現場從未關切傷者A的情況,也沒有報警或叫救護車,但有下車看了一下。
2.B沒有留下任何聯絡方式就駕車跑了,但趕在警察到來前回到現場,
並「率先」跟警察「自首」。
3.據警察做筆錄時(B先做)私下透露,B把肇事責任全歸於A的突然轉向。
但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判定 B需付100%肇責
根據最高法院對 “肇事逃逸罪立法意旨“ 的解釋:「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
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
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
現場處理的三位交通警察,一位還是資深老鳥,他們口徑一致斬釘截鐵認為:B在車禍發
生有下車查看,就算中間跑了,但在警察來到時,回到現場,這兩點加總,就不算肇事逃
逸,即使事發時有多位路人目擊全程,也不算。
但這不是跟上面紅字大相逕庭嗎?因為B完全沒做到。
請問各位先進的看法呢?網路也找不到相關例子。感謝 感謝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