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與太太有兩部自行車(捷安特與美利達)停在大樓的停車場,
我們住在此大樓已經第三年,腳踏車在第一年就已經在知會當班管理員要停在車棚(有上鎖)
三年來我們偶而騎腳踏車出入,從來都沒有任何問題。
近日因炎熱大約有兩個月沒有騎車,前兩周太太去倒垃圾時發現腳踏車不見了
詢問大樓清潔人員結果說"丟掉了"
大樓總幹事有承認下令丟掉"沒有在登記簿"的車輛,並宣稱在"自行車"貼字條一周。
但我們首年就跟大樓知會,當時管理員未盡責任進行登記,現在我們也無從考究。
問題:
1.大樓總幹事認為他可以依大樓自治條例,而清除久未騎乘的自行車,
這是正確的處理程序嗎? 大樓不是執法單位也可以這樣做嗎?
2.由於雙方一直談不攏賠償(我們有在蝦皮找二手車款,但對方不接受),
我可以報警失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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