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公司雇用外籍學生(未申請工作證的)
2.我因為職務關係,蒐集到相關證據,進而檢舉
3.因為勞工局出示證據給資方看,資方不滿屢遭檢舉而調閱監視器
(今年五月也曾有離職員工檢舉此事,但因為證據不足,且當事人在稽查時跑到樓上房間
反鎖,因無搜索令,最後檢舉一事不了了之。這次檢舉我附上員工清冊,外籍學生手寫個
資(有身分證號)外籍員工的銀行帳戶+7月份工時紀錄)
4.監視器有拍到我在拍攝人事資料(一個書面資料夾)(我是會計助理,資料夾平
時是放在我坐上的文件收納盒內,任何人要拿也都能拿去看)
但其實監視器模糊也不敢肯定我拍攝了多少資料
5.資方因為有勞工局提供的證據(就是我檢舉資料)+監視器畫面,傳訊息表示我涉嫌妨
礙公司秘密+違反個資法,要求我主動聯繫,否則將依法報警
(只有檢舉資料+模糊的監視器畫面,資方也沒有證據我有散播資料)
6.目前資方要求我依規定時間至公司,
當面銷毀所有資料,並簽立切結書保證資料不再外
流。
問題:
1.我蒐集資料的行為真的有涉嫌洩漏公司機密+違反個資法嗎?(我只是單純檢舉公司不
法行為,並無其他外流資料,更沒有將公司機密洩漏給同業)
2.公司若真的要求我當面刪除我手邊證據是否可行?
3.要求我簽署切結書保證資料不外流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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