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離職程序

作者: Tony31 (Tony)   2016-04-14 11:48:58
事實經過:
依勞基法規定,任職滿3年必須在一個月前提出離職申請,這方面也詢問過市政府的
相關局處,確認時間無誤
問題:
目前手邊查不到公司是否有明文規定,提出離職後必須和區域督導、人資、區域經理
完成離職面談程序,但是必須配合他們的時間,走完公司所謂的流程,上層告知沒
辦法保證能夠在一個月內完成。
如果離職生效日是在5月1日,但是時間到了並沒有走完公司的離職程序,如果我5月
不給班,這樣算曠班然後解雇?還是離職?是否和法律規定有所牴觸?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6-04-14 11:53:00
沒辦法保證那是公司的事 時間到了你就可以走人了
作者: FlashGet (泰迪大叔)   2016-04-14 16:34:00
從你提出離職後一個月,你就可以走了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16-04-14 18:36:00
借問離職和被解雇權益上有什麼差別
作者: windtemple (終境旅者)   2016-04-14 20:11:00
被資遣有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可以請求,自提離職就沒有,另外特休假沒休完被資遣原則上公司要補足薪資,自提離職如果有因為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導致特休沒休完,雇主可以不用負擔特休未休的薪資。被資遣跟自提離職依法都有預告期間,被資遣的預告期間中每周可以請兩天有薪謀職假,雇主沒給足預告期間要給預告薪資補足,自提離職沒依預告期間提出勞基法上沒罰則處罰勞工,但是可能會被雇主提出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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