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前公司告我妨害電腦使用

作者: ijustbehappy (cary)   2016-04-14 01:16:40
事實經過:
當初因為超時上班去勞動局協調,後來導致被資遣。
之後我收到地檢署的傳票,前公司告我妨害電腦使用要求賠償30萬新台幣,公司提出
lo
g檔案說在某月某日的幾分有大量刪除outlook信件,那個時間點錄影帶有我站在電腦前但
是並沒有我開啟outlook的畫面但是公司因此說我刪除,請問我應該怎樣怎麼證明我真的
沒有開啟outlook呢?因為電腦是24小時不關機,只要值班人員無須密碼都可以碰觸到的
另外公司在勞動局調節委員會議上有提到本公司內部調查勞方在任職期間並未涉犯
任何犯
罪行為、併撤回對勞方所提之刑事告訴,但資方並未履行,這樣我應該怎麼辦呢? 該去
找律師嗎?謝謝大家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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