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目前任職於私立科大,因職務需求有保管公款,
都有按照學校提供的保管器具上鎖保管(辦公室鐵櫃),
該繳納回學校的也都按時繳納回學校。
日前清明連假時辦公室遭小偷入侵,公款被盜走,
校方想叫我自己全賠
問題:
1.學校若主張我未善盡保管責任需全額賠償,是否成立?
學校有規定出納人員現金必須當天存回學校,但我並非出納人員,
目前遵循的繳納規定為單位內規,並無實際法規,
不知是否可用以下條款來主張?(學校的現金及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非出納人員代為經收現金入帳時程及收據保管,原則上比照出納人員規定辦理,唯因
地域不同及業務之特殊需求,得授權單位主管視實際狀況而調整及督導。」
2.學校並無明文規定該如何存放現金,鎖在辦公室鐵櫃是依照前人交接,
且辦公室也無更好的存放場所,不知這部分我是否有疏失?
3.若學校提告,我目前該留存什麼資訊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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