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 請教限定繼承後清償事宜

作者: lifestream (咪路貓與黑黑兔)   2016-01-28 21:51:30
事實經過:
小弟的家人因故離世,有債務也有部分資產,為了避免傷及無辜,所以辦了
「限定繼承」的程序,在處理後事時,發現亡者有1筆車貸、1筆信用卡、2筆一般借貸
債權人與繼承的一台車、一台機車、現金若干都有如實向法院申報,
依法院寄來民事裁定(也有刊登報紙),法院定的催告期是6個月,
有問過律師,律師說限定繼承人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
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民法第1158條)
所以本來是要等6個月後,再向法院申請遺產分配的調解。
只是今天有接到車貸公司的公文,來函略以:「本公司的車貸有優先設定抵押權,
請於文到三日內與本公司洽商還款事宜,否則將逕向法院就台端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申
請強制執行。」於是下午去了一趟監理站,發現車子真的有被設定抵押權,
想請教版友的是
問題:
(1)車貸公司要求先把車子拖走,並表明不會影響其他債權人權益,是真的嗎?
我很擔心其他債權人會抗議 (有問過信用卡的銀行,他們表示決不同意)
還是我一樣等6個月後,再請所有債權人一起來處理車?
(2)車子與機車目前都沒有辦過戶,因為6個月也是要折算成現金還債的,
那這6個月的稅金一樣要繳交嗎?(我們都不會去開,也不會去騎)
車子有問過因為有抵押所以不能拆牌。
只是想說動產每天都會折舊,若不處理會越來越沒價值~~
6個月後要如何把車子與機車換成現金?是由誰來估價呢?
(3)公所書記有說處理後事的錢可以從遺產中扣除,但是債權銀行有異議,
那到底可不可以扣除?是否有法源?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6-01-29 01:09:00
1.陳報期間執行程序會停止/不能開啟(參考司法院75年廳民二字第1252號,73年廳民一字第180號)2.要 3.通說認為可以類推民法第1150條,但以必要者為限
作者: volenty (貝果魚)   2016-01-29 03:16:00
車子照開照騎啊~這麼老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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