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營業損失與出險

作者: efz070 (小保)   2016-01-28 01:48:04
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05.01.20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無人受傷;雙方都有車損(都是小擦撞.都可以行駛.對方車損1萬5.我方車損1萬3)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沒有做筆錄(有事故三聯單與事故圖);現場沒有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雙方皆有強制險及第三人責任險
我方有連絡保險公司出險
對方因車主在大陸聯繫不上且覺得自己沒有錯,堅持不出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方停在醫院門診中心旁紅線區(靠近門診中心入口處),
因為是紅線,我方車輛遭警衛驅趕,於是往前
此時,有輛車右轉駛進門診中心入口
於是兩台車發生擦撞
對方擦撞到右側兩片門
我方擦撞到左側大燈與左側保險桿
對方堅持說我是全錯.要我全賠(對方車損1萬5左右.我方車損1萬3)
我方交由"台壽保產險公司"處理,對方經由我方保險查看對方車輛受損狀況後修車
修好後,對方堅持要我方先付修車費,他才去牽車.
我說:我委由保險公司處理,照保險公司的程序走,我該付多少,保險公司會付.
對方認為我在拖,說:那除了修車費外,他要求"營業損失",他的車是生財工具(賣雞)
依照 民法第191條之2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
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對方有權要求"營業損失"
六、問題:
1.台壽保產險公司第三責任險是否有包含賠償"營業損失"?
(條款似乎只有寫財損.沒有特別寫營業損失)
2.對方要求修車期間的營業損失應該算合理,但對方修車廠修好車後,
對方不先付修車費(我方也不墊付修車費)導致無法牽車出廠,
造成的營業損失也要找我要,這合理嗎?
3.車輛如何證明是營業用車?(應該不是隨便說說就算是生財工具吧?)
4.對方也造成我方的車損,對方說:車主在大陸聯絡不到,他也不想出險(覺得他沒錯)
這要怎麼處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6-01-28 02:01:00
"地下經濟"你就讓她告 法院認證後拿去國稅局檢舉輸是保險付,檢舉成功對方繳的罰鍰20%是你拿
作者: efz070 (小保)   2016-01-28 02:16:00
地下經濟?
作者: MELOEX (MELO)   2016-01-28 03:02:00
等法院認證他是生財工具之後去國稅局檢舉他99%平常是沒有報稅 到車禍才想起自己有營業的逃漏稅第三責任險要看你跟保險公司的詳細條約他是個統稱 內容有保什麼沒保什麼每個人不一樣不怎麼辦 他真的要發瘋大開口就只能給他告讓法官打他臉幫你砍價 然後順便認證他有營業事實接著檢舉他沒有盡納稅義務 等拿獎金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6-01-28 12:49:00
而且不去取車這與你無關,頂多賠兩三天真能檢舉成功是(最多)五年罰鍰的20%多多了被告保險會訴訟參加,由它去處理妳也沒啥事別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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