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目前手邊有一份工作續約的合約,
由於是私立學校(但我非正式老師or代理老師,較像學校職工,故不適用教師法)
加上主任的說法是「私立學校不適用勞基法」。
合約起迄日為:104/09/01-105/06/30
當中有一條寫明:甲方暑假期間(七八月)若需要乙方,乙方務必配合,當天則以日薪支付乙方。
當下看到這條合約直覺是不合理,
因為你沒有簽下我的七八月,但卻要我為你保留時間,憑什麼?
問題:
這條合約是否可成立?
他叫我暑假去上班,我就真的一定要去上班?
我不去他是否能算我違約?
若能,那依據的法條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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