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爺爺在五月中的時候過世,手上有一筆四分地的農地要給我們家與姑姑繼承,由於家父已
過世,故由膝下三名子女共同繼承,現在問題來了,這塊農地是以前我爺爺用三七五減租
的方式持有,故地主名非我爺爺的名字
問題:
1. 具初步了解,如果我們四個繼承了這塊土地,就要有耕作之作為? 其權力為何?
2. 像這樣的情況,能找代書協助處理嗎? 須具備哪些資料,戶政資料上能找到嗎?
3. 繼承的話,戶籍需與我爺爺的戶籍一致? 也就是我要遷戶籍回老家?
4. 如果戶籍遷移回老家,未來如果遷出,繼承是否失效?
5. 如果我的弟妹無意願繼承,選擇放棄繼承,剩我一個人有意願,這樣繼承有效力嗎?
謝謝解惑。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