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三角詐騙之民事不當得利民法179條

作者: saoisme (sao)   2015-05-12 18:22:53
事實經過:
我三年前幫一個自稱方先生的人代購古董錢幣~
對方告訴我他以郵局無摺存款方式存了5萬元給我~
我收到5萬~
確認無誤就連繫方先生指定的淘寶賣家代購~
方先生也自稱他收到了~
後來我銀行帳號被凍結~
跑出來一個夏先生說錢是他無摺的
夏先生跟一個雅虎賣家(我不認識)買東西~
結果沒收到貨
然後我這個刑事案子跟對方打了大概一年
法官經查詢證實我無詐欺意圖判我無罪~
夏先生對我提出民事訴訟
要求返回價金
第一審法官以雙方沒有交易事實為由~
駁回對方要求~
判我也不用賠
然後對方又上訴了
現在是第2審
換了一個法官~
對方說我不當得利~
夏先生提179條說我不當得利~
但我主張民法180-3條非債清償跟182.183條民事
說我已經五萬元全數用在淘寶代購
但今天剛開完庭還是很挫折
因為法官覺得對方無摺5萬元給我是事實
且我主張182.183對方的5萬台幣仍在我帳戶~
我要舉證我所知付出去的10525人民幣對價關係有其困難~
在第2審第一次開庭以及本次開庭都問我是否願意和解~
想問問以我這樣的情況 還有沒有其他方向可以思考?
我能否以180-3條非債清償去說明我的立場?
問題:
我有辦法以民法180-3條非債清償的觀點去主張嗎?
如下: 我是被告
壹、
原告在知道被告與雅虎賣家為完全不同人之前提
(對方下標就知道賣家姓名不是我是事實),
仍進行代辦無摺存款業務,
原告與被告兩者間並無買賣契約關係,
亦即原告與被告之間並無債務關係,
雅虎賣家透過e-mail要求原告給付五萬台幣至被告郵局帳號,
此五萬元可視為方先生委託被告淘寶代購之款項,
亦即被告與方先生有買賣契約,
方志春與被告之間有五萬元債務是用於後續淘寶代購相關事宜,
而被告明知其交易對象為雅虎賣家而非被告,
卻仍然同意進行代辦無摺存款業務,根據民法第180條第3項,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亦即,被告與原告關係為非債清償,被告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法官在法庭上說明他找不到類似判例~可以說服他我沒有不當得利~
雖然他知道我也是受害者~
帳號也被凍結8個月~
我所提的證據都是間接證據~
且我沒有辦法提出直接證據證明方先生與夏先生之間有詐騙的直接關係(雖然我覺得很可疑~夏先生自己是中國籍卻在台灣雅虎拍賣購買淘寶網可以買到的東西..)
5萬多元對我是很大一筆金額~
法官一直希望我跟對方和解~
請問我要同意嗎?
如果和解~
一般經驗是怎麼算?
總感覺對方就算願意和解也是要我賠五萬~
就只差別在訴訟費用是誰負擔跟利息5%~
這陣子被這件事情實在搞的很煩~
又不知道該怎麼解決~
我能去哪邊找類似三角詐騙的判例幫忙?
想問問大家的意見~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