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警局指認的相關法律責任

作者: justfun (just飯)   2015-05-11 23:53:43
事實經過:
3月底在這地區好幾棟住戶放在門口鞋子被偷,
有報警並警察有到場處理看監視器犯人樣貌,但被偷住戶並未正式做筆錄或填報案單,
但警察有在電話中說抓到後再正式做筆錄也可。
4月中有偷鞋子犯人在鄰近地區被抓到,但不確定為同一人(因報導無照片),
最近致電警局詢問,卻發現警察完全不知情,也似乎不太想處理,
經過多天大力push後,警察終於致電說可以到警局指認,看是否為監視器同一犯人。
問題:
警察有在電話中提到,若是指認錯誤,犯人可以告我們"誣告",
不確定他是否用誣告字眼,但是意思類似。
不確定是否只是警察想吃案亂說,有住戶聽到此說法就不想去警局指認。
想請問到警局做照片指認,是否有機會負上類似的法律責任呢?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5-05-12 00:51:00
誣告沒這麼容易成立 當然 犯人還是有權利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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