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美國USPTO局長:演算法具可專利性

作者: zxcvxx (zxcvxx)   2018-05-11 14:54:32
[新聞]美國USPTO局長:演算法具可專利性
[來源]https://bit.ly/2jPPZFU
[內容]
2018年4月18日,美國專利商標局新任局長Andrei Iancu在參議院司法委員會參加第一次
監督聽證會,有關演算法已具有可專利性議題,由於局長回答:Of course you can
patent an algorithm。因而給AI技術應用點亮一盞明燈。
演算法已具可專利性
許多問題都集中在可專利議題上,由於根據專利法§ 101條專利適格性,引發目前新興產
品對於人工智慧(AI)、機器學習及大數據等技術創造巨大的商機,面臨演算法可否取得
專利的疑慮,這些技術是自然語言翻譯,自動駕駛汽車和醫療診斷等領域最新進展的基礎
。例如:
Google的AI系統(包括DeepMind和TensorFlow)在機器學習的許多領域都取得了重大進展

NVIDIA先進的GPU硬體提供更快、更高效的AI技術,並且擁有自主性的AI系統,可以在硬
體上運行。
英特爾正在提供可以自主學習的神經網絡硬體。
目前,市面上似乎有一種印象是演算法不具有專利性,Iancu局長原本可以做更多的事情
來澄清那並不是事實,然而他回答:Of course you can patent an algorithm. 當然你
可以申請一個演算法。實際上,要求解決專利問題的特定算法是確保發明專利通過§101
的最有效方法之一;這也是McRO案的確切理由。從本質上來看,演算法可以申請專利,必
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若是“a specific means or method that improves the relevant technology, (
改進相關技術的特定手段或方法)”是可以專利的,但若是“a result or effect that
itself is the abstract idea and merely invoke generic processes and
machinery. (本身就是抽象概念並僅僅調用通用流程和機器的結果或效應)”就不能授予
專利的。
二、若是,特定演算法解決了技術問題是可以申請專利。
三、然而,聲稱“使用AI人工智慧來解決問題”是不可專利的,而是需要多於“使用計算
機解決問題”,才是可被授予專利,如:Alice案。
這對AI的未來是沒關係的。Alice案並沒有傷害計算機軟體行業,相反,在Alice之後,投
入軟體和網路的研發猛增。同時,AI人工智慧的專利申請正日日增加,實用型專利
(Utility patents)發證數量今年(2018)夏天將達100萬件。反而,專利巨魔們(patent
Trolls)最喜歡申請”do it with AI”專利,正是那些不應該被專利的專利。
USPTO將訂製Inter Partes Review (IPR)制度規則
Iancu局長提到他正在審查雙方複審(IPR)程序,他希望確保我們有一個平衡的IPR複審
制度。為了做到這一點,他希望從今年夏天開始製定規則。
但是,如何維持既有IPR的平衡系統。在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PTAB)受到挑戰後,58
%的專利保持不變。這也是事實,即使訴願人(petitioners)選擇挑戰他們選擇的專利,
大多數訴訟專利永遠不會出現在PTAB上,這意味著只有最有爭議的專利才會受到挑戰。即
使剔除掉和解部分,專利仍保持不變,因為PTAB僅以拒絕立案制度(deny institution)將
案件回絕掉。
在IPR複審得到高成功率,正如聯邦巡迴法院(CAFC)會同意一審結果一樣。在上訴方面,
PTAB在75%以上的時間內維持不變,當PTAB考慮實質性分析時,該比例舊上升到約90%。
有證據說明,PTAB的程序和決定對專利所有者和挑戰者都是公平的。
至於,Iancu要求一個IPR系統的平衡性,今夏將進行檢討。這是一個嚴肅的問題,為什麼
呢?Grassley主席對該局偏離國會的IPR複審制度表示擔憂,由於IPR複審制度已經公平有
效地運作,僅僅為了解決認知問題而不是實際問題而做出重大改變,這才是一個真正的問
題。
簡介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8-05-11 17:16:00
問:美局長權限可在沒判例基礎的前提下修MPEP嗎?若否,那他說的話會有什麼影響?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8-05-11 17:23:00
其實我也懷疑 畢竟美國是法官立法的國家
作者: MoonMan0319 (Innocent World)   2018-05-11 17:24:00
戰起來囉
作者: Keyshawn (懶得想了)   2018-05-11 17:42:00
局長沒有那個權限
作者: trafficboy (交通男孩)   2018-05-11 23:36:00
局長都這樣說了。下面的人就比較不會用101核駁啦。現在是軟體方法必有101。
作者: Fant1408 ( )   2018-05-11 23:57:00
正常人還是不敢真的那樣寫 除非願意多花錢去測試
作者: DragonDeath (無名氏)   2018-05-13 22:46:00
行政和立法的關係不是樓上那種說法另外 沒辦法准的主要是商業方法 不是軟體技術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8-05-14 11:10:00
樓上D大正解商業方法"包裝"成技術型態這需要一些技巧商業方法類型的專利組合和技術方案專利組合數量上的差異(光這個部分)就不在同一個等級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8-05-14 12:08:00
商業方法靠包裝的上了最高法院大概還是......是說9成的專利運營不會去到最高
作者: forcomet (無暱稱)   2018-05-15 21:40:00
商業方法包的再好也不會過101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8-05-16 08:28:00
forcomet我本來也這麼想,但是話還是不要說太死.....等等真的有那個案子拿出來真的靠包裝過了我們就糗了所以只能說這種案子那天上了最高會死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8-05-16 13:33:00
樓上說的是 在第一線審案的 既不是局長 也不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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