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旺宏告東芝案 美ITC初判被駁回

作者: zxcvxx (zxcvxx)   2018-05-04 16:49:18
[新聞]旺宏告東芝案 美ITC初判被駁回
[來源]https://bit.ly/2w84TQZ
[內容]
旺宏告東芝案,美國ITC行政法官(2018.4.27)作出初步決定(ID),就是駁回旺宏的指控。
其中,很重要關鍵是,旺宏的三件系爭專利並未滿足國內產業要件(domestic industry)
,也就是說:旺宏的三件系爭專利既未被實施也未存在於美國境內。上述案件預計要到8
月才會公布終判。
美國ITC行政法官(2018.4.27)作出初步決定(ID),以下法律結論:
1. ITC委員會對本調查擁有司法管轄權,針對被告東芝之非揮發性記憶體(non-volatile
memory devices)暨產品具有司法管轄權範圍。
2. 東芝non-volatile memory devices產品被指控,進口到美國,進口或在美國銷售。
3. 未指控東芝產品侵犯了'360專利的任何權利項。
4. 某些被指控的東芝產品侵犯'602專利的權利項1~10。
5. '602專利的權利項1-5和7-10顯然無效。
6. 未指控東芝產品侵犯了'417專利的任何權利項。
7. '417專利的任何權利項均未被證明無效。
8. 基於337條款(a)(2)要求,沒有證明國內產業存在於美國。(no domestic
industry)
9. 基於337條款(a)(2)的要求,還沒有證明實施於美國境內工業成立。
以上結果,就是旺宏以360號、417號、602號等3項專利,依照美國關稅法337條款,在ITC
控告東芝侵權,希望禁制相關產品進口美國。根據ITC作出初判,解讀如下:
1. 初判時,旺宏360號與417號兩件專利,並未拿出指控東芝侵權。
2. 認定部分東芝產品侵害其602號專利第1到10請求項主張,但同時也判定第1至5,以及7
至10項專利主張均被無效掉了。最後,旺宏剩下602號專利第6請求項或許還有些勝算機會

3. 全案最重要的關鍵在於,ITC認為旺宏該案件,不符合337條款調查的「國內產業」要
件,也就是在美國國內必須有既存或正在形成的受相關專利保護產業。換句話說,旺宏企
圖以禁制東芝相關產品進口美國的要求,將可能無法如願。
ITC調查案件成立的三大要件,包括產品進口到美國、侵害專利權,以及滿足國內產業要
件。本案在ITC,除非終判翻盤,否則旺宏難以要求美國海關禁止進口東芝相關產品。如
此看來,旺宏須另起爐灶,重新規劃專利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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