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一問

作者: ipme (oOpz!!!)   2015-12-25 23:17:24
※ 引述《ides13 (鬼)》之銘言:
: ※ 引述《piglauhk (肥胖宅 ( ̄﹁ ̄))》之銘言:
: : 小的最近在K基準,有點困惑,故來請教一下先進們,請不吝指教。
: : 首先。專施第 47 條:
: :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所稱所屬技藝領域中
: : 具有通常知識者,指具有申請時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之一般
: : 知識及普通技能之人。
: : 審查基準2-1-7:
: :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係一虛擬之人,指
: : 具有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一般知識(general know
: : ledge)及普通技能 (ordinary skill)之人,且能理解、
: : 利用先前技術。申請時指申請日,於依專利法第 28 條第 1
: : 項或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指該優先權日。
: : 據此,可假設(a)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下稱真強者)理應已知悉申請當
: : 天世上該領域的所有(包含各種外語)的已公開文獻之內容。又,審查基準中有以下
: 這個虛擬人,在判斷『進步性、新穎性』的情況,的確是要求全知。
: 所以,相對的也僅要求是「普通技能」的人,而不需要是專家。
: 發明人的知識水平,其實也有可能會影響進步性之要求程度,
: 例如博士水準的人比較難,但是普通工人水平可能就會較簡單。
補充一下,台灣法我不太清楚,不知道台灣當初編法規或基準的人是参考哪些國家,
而且也不知道他們有沒有看懂、東抄西抄。不知道是集之大成還是變成四不像還得
意洋洋。
若是美國法,新穎性的比對,並不太需要扯出這個虛擬人。因為新穎性KO就已經是完全
命中了。
: : 一段:
: : 『說明書的內容應包含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必要技術特徵,使
: :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須參考任何文獻
: : 的情況下,即得以瞭解 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因此,引
: : 述先前技術文獻時,應考量該文獻所 載之內容是否會影響
: : 可據以實現之判斷,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 : 者未參考該文獻之內容,即無法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並據以
: : 實現,則應於說明書中詳細記載文獻之內容,不得僅引述文
: : 獻之名稱。』
: 這一段主要是要求說明書的「書面記載要件」。
: 在美國接受「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的記載方式,亦即說明書中僅記載
: 專利申請號,不需要記載相關內容,就可以把引用文獻的記載當作說明書揭示內
: 容的一部分。當然,也不是所有的文獻都可以使用「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
: 。37 CFR§1.57:規定了一些使用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的規則。
: 但這樣的方式,在臺灣是不允許的。
: 這主要是要求「說明書的記載」,要詳細到讓普通技藝的人懂,不管他是否全知,
: 內容一定要足夠詳細。
: 這個虛擬人,在不同情況下,他的知識量的要求的確不一樣。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5-12-28 23:41:00
謝大大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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