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新穎性例外"非出自本意的洩漏"

作者: cherrich (總是不懂)   2015-12-23 03:44:52
目前遇到一個Tw案件狀況
本案申請日2013/7/1
有主張優惠期,論文公開日2013/3/1
目前審查引證案是他人期刊論文,
公開日2013/6/1
比較特殊的是,該引證論文文中有提到他知道他的論文審查時(未公開)已經有本案發明
人公開的論文存在,且技術內容是相同的。(故本案優惠期論文列在其論文參考文件之一

所以考慮用“非出自本意的洩漏”來稍爭取一下,不知是否可行(小妹從業以來第一次遇
到這狀況)
先謝謝各位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5-12-23 07:49:00
這種核駁方式是違背了新穎性優惠期的立法意旨了吧新穎性優惠期的效力 是將該呈報的公開事實.....自前案中移除 也就是使其無法當成適格前案......所以自然無法由另一前案來連接至此一公開事實.....而讓其"穢土轉生" 重新成為前案 這在根本邏輯上....就有很大的問題了阿.........更不要說 在審查基準的說明中 還有"密不可分"的態樣既然審委 是用另一引證來回溯至原引證案 ......既然審委 是用另一引證來回溯至原優惠期前案 ......那麼 就應該要有 "密不可分"的態樣之適用再從另一觀點來看...如果審委是要用審查期間並未保密來核駁 那就應該提出證明...只憑論文中的一兩句話
作者: poeoe   2015-12-23 08:02:00
應該是這前案本身就有揭露相同技術內容吧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5-12-23 08:02:00
如何証明 該引證論文作者所知內容 就完全是審查內容P 大 引證案有說那麼清楚 那審委就不用引原優惠期前案當參考資料惹 (我是這樣猜啦)........另外 要主張非出於本意而洩漏...就要有佐證.....也就事論文審查有保密條款.......(簽署的人最好還要有引證案作者簽署).....原 Po 有考慮過 要怎麼弄這資料了沒???????這樣就沒救啦....這種態樣也沒辦法主張非出於本意....就算你能証明 該引證內容是參考優惠期文件.....這還是不同的公開事件...優惠期只能排除主張事項....以及他的密不可分事項..........至於非出於本意公開 要有佐證 證明該引証是源自發明人舉証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還要證明 "非出於本意" 看來只有引證案作者可以佐證可是這樣等於要叫引證案作者 承認自己不當洩密更重要的是要在洩漏情事(引證案發表日期)6個月內主張如果是實審時的引證案 早就超過 6個月了吧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5-12-23 09:21:00
非出於本意有六個月限制嗎 ?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5-12-23 09:22:00
承凱凱內文 非出於本意洩漏的要件是洩漏 既為公開資料何以為洩漏之有 不能打這點啦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5-12-23 09:23:00
有 6個月阿...基準跟釋義都有講.....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5-12-23 09:25:00
自己不知被洩漏 申請完才知 這樣不是很虧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5-12-23 09:25:00
不過又仔細看了一次...6個月是 引證案公開日.....
作者: xaks5 (◥█◤△◥█◤)   2015-12-23 09:26:00
如果前案是論文 直接主張優惠期就好了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5-12-23 09:26:00
距申請日 6個月內....(這條真的不熟).....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5-12-23 09:27:00
"引證案是他人期刊論文" <--不能用論文公開主張優惠期
作者: xaks5 (◥█◤△◥█◤)   2015-12-23 09:30:00
就有主張優惠期了阿 不然當初送什麼文件去智財局的?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5-12-23 09:31:00
所以一直沒發現公開就...gg了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5-12-23 09:32:00
另外 非出於本意有六個月限制唷 超過就只剩民法損害賠償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5-12-23 09:32:00
自己的論文才能有優惠期 被別人論文公開不行
作者: xaks5 (◥█◤△◥█◤)   2015-12-23 09:38:00
你都已經主張優惠期了 被別人公開也沒差吧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5-12-23 09:39:00
呃 說是這樣說 但在半年內會做一樣的題目 九成在同一個實驗室 申請人都一樣是學校 能主張的機會蠻高的…
作者: xaks5 (◥█◤△◥█◤)   2015-12-23 09:41:00
拿文件看誰先公開阿 看誰優惠期比較早
作者: leoisthebest (羽夜)   2015-12-23 09:44:00
看文意只說引證論文知道優惠期論文已有相同發明但不依定是優惠期論文發明人洩漏給引證案論文發明人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5-12-23 09:47:00
x兄 優惠期 跟 優先權 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作者: leoisthebest (羽夜)   2015-12-23 09:47:00
基本上優惠期就是防自己公開的資料 不能防別人公開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5-12-23 09:48:00
比時間在優惠期是沒用滴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5-12-23 09:49:00
若是同一間學校同一個實驗室的學生發的paper 的話 就請教授請學生把該簽的簽一簽阿…我這樣會不會太惡劣…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5-12-23 09:50:00
優惠期只能對抗自己的公開喔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5-12-23 09:51:00
只怕學生已經畢業失聯惹....這在學校還挺常見滴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5-12-23 09:51:00
簽什麼?@@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5-12-23 09:52:00
(申請人)自己的公開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5-12-23 09:53:00
P 大的意思指 如果引證案作者 是發明人同 Lab比較有機會 補(ㄓxㄛ\) 資料啦...........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5-12-23 09:55:00
簽自白書阿 說我某某某受領xxx計劃之經費,惟一時未測,未經申請人許可逕自發表論文,特此聲明這樣?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5-12-23 09:55:00
補(ㄓxㄛ\) 保密條款之類的...............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5-12-23 09:56:00
重點是 那都是事實阿…凱凱 樓好像歪了
作者: xaks5 (◥█◤△◥█◤)   2015-12-23 09:58:00
樓上說優惠期不能防別人公開 可以給法條嗎 我看一下@@
作者: poeoe   2015-12-23 09:59:00
其實逐條釋義就寫的蠻清楚了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5-12-23 10:00:00
第22條 有載明一至三款以申請人公開為限 第四款則否
作者: MrCAKE (Keep Working)   2015-12-23 10:00:00
非出於本意不需要六個月內主張,只需要六個月內申請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5-12-23 10:00:00
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 第2-3-23頁
作者: MrCAKE (Keep Working)   2015-12-23 10:01:00
在申復時敘明該事實即可 (前提是申請前不知道被公開)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5-12-23 10:05:00
細看了一下逐條釋義 非出於本意公開以非法得悉內容為限都公開了好像行不通耶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5-12-23 10:08:00
這只能坳坳看惹....但是同個lab 一定是老師當頭說非出於本意.難凹..不相干的人的話要證明非正當途徑更難吧.............
作者: MrCAKE (Keep Working)   2015-12-23 10:10:00
為了畢業應該什麼都會簽下去XD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5-12-23 10:16:00
我碰過的是 在國科會的保密審查會議內容.被委員大嘴巴這種要主張非出於本意 還比較有機會......
作者: xaks5 (◥█◤△◥█◤)   2015-12-23 10:20:00
審查基準 2-3-24頁 第八行 申請人主張例外不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優惠,若他人曾轉載該公開之事實的技術內容,例如傳播媒體之報導行為等,不影響優惠而使申請專利之發明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引證案應該是論文不是專利 不能用前述先申請原則去打為什麼我覺得引證案是不是專利 因為如果是專利還沒公開阿!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5-12-23 10:26:00
等等....原 po 從來就是說引證論文 那萊的專利不過 x 大點這段 倒是很好的思考點.....如果在引證論文中 的引證內容..有明確引用優惠期文件那是不是可以主張 這是某種 "轉載"該公開事實???
作者: xaks5 (◥█◤△◥█◤)   2015-12-23 10:36:00
對阿 我就是這個意思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5-12-23 10:37:00
很有趣 我覺得可以死馬當活馬醫 就看委員買不買帳
作者: cointreau (co)   2015-12-23 10:49:00
看起來是,用他人期刊論文日期當作公開日,用本人優惠期期刊論文內容當作引證內容,我有看錯嗎?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5-12-23 10:49:00
轉載比較像新聞報導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5-12-23 10:55:00
某種角度來說 論文的 background art 不也是在"報導"前人發展過的技術??????
作者: xaks5 (◥█◤△◥█◤)   2015-12-23 10:59:00
都說將本案優惠期論文列在引證論文的參考文件 應該就是轉載所以我覺得直接用優惠期去講就可以啦
作者: MrCAKE (Keep Working)   2015-12-23 11:00:00
證明是被轉載 vs 證明是非出於本意被公開 兩者似乎很類似字面上看來 轉載應該是公開的一種 但被公開不一定是轉載或許要證明是轉載的難度較高?
作者: xaks5 (◥█◤△◥█◤)   2015-12-23 11:30:00
覺得不是用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因為明明就是因為自己申請論文而公開 明明就是申請人本意唷
作者: MrCAKE (Keep Working)   2015-12-23 11:53:00
x大是指"非出於其本意而洩漏"這法條不適用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5-12-23 13:14:00
這樣看來 主張轉載這條也行不通.....冏興........
作者: bonaqabo (Always_missing_you)   2015-12-23 14:59:00
引證案中說他已知有相同的公開論文那引證案是在說"發明人自己已經公開過"如果是這樣 是否該確認一下優惠期是否不被審委接受
作者: cointreau (co)   2015-12-23 15:05:00
同意樓上
作者: xaks5 (◥█◤△◥█◤)   2015-12-23 15:08:00
若兩者技術超像 那就強調引證是看了本案公開的技術後才做出結論 ,若差很多 則依據差異性去辯駁吧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5-12-23 15:13:00
http://tinyurl.com/hql7z93 主張這個吧優惠期的密不可分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5-12-23 15:33:00
我認為這個案件要看審查委員實際引用的段落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5-12-23 16:49:00
你都說是列舉了 當然不會把所有情形列出 而且他最後還寫應就各次公開的事實客觀判斷我也不知道可不可以過 但可以主張看看畢竟他是因為你的公開而去引用的更正 它上面寫例示 不是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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