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一問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5-12-25 14:48:36
小的最近在K基準,有點困惑,故來請教一下先進們,請不吝指教。
首先。專施第 47 條: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所稱所屬技藝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指具有申請時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之一般
知識及普通技能之人。
審查基準2-1-7: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係一虛擬之人,指
具有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一般知識(general know
ledge)及普通技能 (ordinary skill)之人,且能理解、
利用先前技術。申請時指申請日,於依專利法第 28 條第 1
項或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指該優先權日。
據此,可假設(a)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下稱真強者)理應已知悉申請當
天世上該領域的所有(包含各種外語)的已公開文獻之內容。又,審查基準中有以下
一段:
『說明書的內容應包含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必要技術特徵,使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須參考任何文獻
的情況下,即得以瞭解 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因此,引
述先前技術文獻時,應考量該文獻所 載之內容是否會影響
可據以實現之判斷,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未參考該文獻之內容,即無法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並據以
實現,則應於說明書中詳細記載文獻之內容,不得僅引述文
獻之名稱。』
若(a)為真,則申請人即使不用引述文獻之名稱,真強者就應該本來就知道申請人
的發明在說什麼而無需參考該等文獻,根本不會發生(未參考…即無法)的狀況,所以
就邏輯而言,
假設(b)申請人未引述文獻/僅引述文獻之名稱,真強者都能據以實現該發明才對?
假設(b)為真。若申請人在專利申請日於某乙網站以阿拉伯文上傳有該發明之說明,
又於專利說明書中僅以『請參酌某乙阿拉伯文網站之全文,即能理解本發明,不於
此贅述。』來說明,由於真強者得悉申請日及其以前公開的文獻,其自然可以據以
實施,即使該文獻是沒幾個台灣人看得懂的阿拉伯文亦然(c)。是這樣嗎?
而若(c) 為真,又未見有乙網站以外的其他引證,本案應準予專利(d)?
不好意思字有點多
結論怪怪的,請教先進們,我這邏輯到底錯在哪?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5-12-25 15:38:00
明年加油
作者: xaks5 (◥█◤△◥█◤)   2015-12-25 15:54:00
上面寫通常知識者是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阿 為什麼你解讀是全部都懂呢好像真的是這樣呢 但在一般實務上 在審查時之通常知識者為全能者但實際上為了使一般公眾可以運用,大多假定三年工作經驗之之工作者若需要詳細資料 再來信詢問
作者: forestfinx (假芙蕾)   2015-12-27 13:08:00
個人覺得是寫好看的,你的通常知識者和我的通常知識者並沒有一樣阿,不管在申復還是其他狀況根本各說各的
作者: whitejoker (懷特救可兒)   2015-12-28 09:14:00
一般知識與普通技能應該沒有包含''所有''的先前技術或者說一般知識與普通技能是所有先前技術的一部分(win(wink) 被咖掉了…
作者: forman (forman)   2015-12-28 22:32:00
設計與發明不一樣,可以看一下法院判例。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