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個人申請Provisional Application

作者: flyinrainday (小辮子)   2015-12-25 10:51:50
※ 引述《flyinrainday (小辮子)》之銘言:
: 最近接到申請美國專利臨時案的工作,之前看過相關資料,就我理解應該是可以,但這
: 兩天下來實在快把我搞瘋,有些問題想請教各位前輩,因為我不是相關背景,可能部分
: 問題很蠢,再麻煩您們鞭小力一點。
: 從USPTO上面可以知道申請Provisional patent有兩種方式:一是直接書面郵寄;二是線
: 上EFS申請,兩種方式我在並行,因為老闆有點趕,兩邊我都碰到一些問題如下:
: BY MAIL:
: 1. 所需提交的必要文件有三個,COVER SHEET SB16、Credit Card Payment Form還有
: Specification(含Drawing and CDs),但COVER SHEET在填表的時候有一個部分是在
: 確定所有文件(check all that apply),裡面提到Application Data Sheet (SB14)
: ,此份文件在USPTO網站上編號SB14 EFS-WEB,應該是用在EFS上使用,這樣放在BY
: MAIL的COVER SHEET中是否也算必要文件?
: 2. 承一,如果為該SB14為必要,其內容有一個部分需要填Representative Information
: ,只有三個選項Customer Number、US Patent Practitioner和Limited Recognition
: ,很不幸我都不是,這樣這份文件不就不能送了?(等等解釋我為何弄不到CN)
: 3. 另外就是發明人是我老闆,在申請者那邊我填的是合作廠商的聯絡地址與電話,因為
: 這是產學合作,而文件最後面的申請人與申請人簽名填我自己,最後信用卡規費上的
: 刷卡人是合作廠商財務,這樣會不會有問題?如果是刷我或是我老闆的信用卡會比較
: 好嗎?
: BY EFS:
: 我EFS這條路很早就卡關了,因為要使用系統需要Customer Number與認證,CN申請文件必
: 需填好FAX到USPTO,但我填完後從昨天早上開始傳,傳到今天還沒過去,結果原因好像是
: 昨天USPTO大跳電,到現在還沒好,索性就從禮拜三開始放到禮拜五接六日,真是慘,所
: 以CN可能要等到下禮拜申請再看看,但網路上有看到討論,在第二步認證那邊似乎又需要
: US Patent Practitioner和Limited Recognition或是本身就是INVENTER的資格,那這樣
: 我是替我們老闆申請的,也不符合上面任何一項啊!是否就無法用線上申請了呢?
: 拜託各位前輩幫幫我了,謝謝!聖誕快樂!
非常感謝各位的回文,我稍微整理消化了一下,先回覆一個重點,老闆最後是想取得美國
正式專利,而您們建議有兩點:
1. 建議走台灣申請案,暫時不進行實審,效果與provisional一樣。
這部分我今天再與老闆溝通,但是有兩個問題:
a. Provisional application申請後有一年時間補美國正式案聲明優先權,台灣也是
一樣嗎?印象中台灣好像是六個月?
b. 台灣案申請是否申請人也必須要是發明人或是專利師或是執業人員?
2. Provisional application部分我不能是申請人。
我知道了,雖然我昨天有順利將Customer Number申請fax過去USPTO(美國時間9:30
fax已經重新上線),目前是沒回應,這邊也是兩個問題:
a. 就算我取得Customer Number,可能還會因為非執業人、專利師或發明人而無法
使用EFS進行線上美國臨時案申請,如果真的是這樣,那身為發明人,卻不是專利
師或執業人員的人是否就只能用郵寄申請?
b. 如果是郵寄申請,那我只要將Cover sheet上的相關位子改成如下
發明人:老闆
聯絡地址:合作廠商名稱、地址、電話、email
申請人:老闆(同發明人)
信用卡付款人:合作廠商財務
這樣就可以了嗎?
不好意思,幾個問題再麻煩您們,我知道我們好像把事情搞得很複雜,但由於Prov.是確
定可以不用代理人進行申請,所以我也覺得這是一個很寶貴的經驗,請各位前輩稍微給
我一點指點,謝謝!
作者: ides13 (juso)   2015-12-25 11:49:00
只要在12個月內,都可以在WTO會員國內提出申請並主張臺灣案的優先權。臨時案送件時是中文的話,需要翻譯成英文。但是主張臺灣案的優先權,卻不需要,是省事方便又省錢的。至於格式的話,只要像樣就好了。因為是形式審,不會很要求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5-12-25 12:33:00
美國專利太多不可思義的眉角 不要自己來比較好
作者: flyinrainday (小辮子)   2015-12-25 12:41:00
其實我現在拿到的說明書內容就是英文的,所以申請台灣案我反而是要翻譯成中文...
作者: ithil1 (阿椒)   2015-12-25 12:49:00
你要不要先搞懂申請人的意思
作者: poeoe   2015-12-25 13:42:00
請事務所代送吧 花點錢可以保障程序的正確性
作者: godlikeking (Silo is my nightmare)   2015-12-25 14:32:00
我反而覺得你翻譯成中文先申請台專(不實審)比較好如果不找事務所的前提下 至少..不會還可以電話問TIPO相對比自己申請美專保險一些
作者: ides13 (juso)   2015-12-25 15:30:00
其實也可以考慮先以英文送件,再補中說,搶申請日。不過,要注意「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圖式」四項備齊日才是申請日。
作者: fermion (fermion)   2015-12-26 03:32:00
如果沒錢就別申請專利,如果有錢就請專業人士吧!
作者: eltess (可以單純一點嗎)   2015-12-26 19:17:00
1-A:國際優先權為12個月,1-B:發明人即可2: 申請人即專利權人,臨時案就是要搶申請日的,事務所代請也沒多少錢,再拖下去時間都沒了BTW,聯絡地址你確定要填給廠商?以後所有文件都會寄到那裡去唷3總覺得沒有說清楚,美專中發明人在沒有轉讓的情況下即為專權人,若簽了轉讓書給廠商,廠商才會是assign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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