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4-2 陳瑋佑 民事訴訟法下 期末考

作者: lkkl555 (柴犬)   2016-06-22 01:08:56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陳瑋佑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6.6.17
考試時限(分鐘):110
試題 :
*注意: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X以Y為被告,起訴請求Y給付新台幣(下同)40萬元,陳稱:「X於2015年1月1日出賣
伊所有之A車予Z,約定價金為35萬元且應於同年2月28日前付清。詎Z訂約同日給付15萬元
後,至同年3月間仍積欠20萬元餘款,伊乃於同年3月31日邀Y、Z共同協商,達成『(1)Z應
於2015年6月1日前付清20萬元車款,如未依限履行,應給付違約金20萬元;(2)Y為Z前項
債務之保證人』等二點協議。未料Z直至同年7月仍未付款,伊不得已,只好對Y提起本訴訟
,請求Y代Z負履行責任」等語。Y則以「伊係受Z之脅迫始在該協議上簽名,伊
拒絕承認該簽名之效力。更何況X主張其對Z有40萬債權,應先找Z討取才是。此外,Z與X之
間根本是假買賣,Z並未對X未(sic)負有任何價金債務。縱或不然,X根本尚未交付A車予Z
,Z自無給付價金之義務。不管如何,均不得向伊請求給付」云云,資為抗辯。
試問:
1. 在爭點整理階段,受訴法院應如何協力於兩造,整理本案之事實上或法律上爭點?本案
之事實上或法律上爭點為何(25%)?
2. 承上題,就各該事實上爭點,法院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20%)
3. 若Y為證明「X、Z間就A車所為者係假買賣」,聲請法院命X提出「X、Z間於2015年1月1
日至3月31日之Line對話紀錄」,該聲明是否有理由(15%)?
加分題(10分):若X抗辯伊與Z之Line對話涉及私密事項而拒絕提出者,法院應如何
加以斟酌?
4. 若法院以「X、Z間就A車所為者係假買賣」為由,駁回X之本訴訟確定後,X再以Z為被告
,起訴主張同一價金及違約金債權,請求Z給付40萬元,是否合法(10%)?若您為Z之律師
,您會建議Z使用何種訴訟法制度,以避免前項爭議(10%)?
5. 若法院以Y之抗辯均無理由,容認X之本訴訟確定後,Y即如數給付X。Y嗣以Z為被告,起
訴主張(依民法第749條)繼受自X之X對Z的同一價金及違約金債權,請求Z給付40萬元,Z
得否主張「X、Z間就A車所為者係假買賣」,聲明駁回Y之訴(10%)?若您為Y之律師,您
會建議Y使用何種訴訟法制度,以避免前項爭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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