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4-2 蔡茂寅 行政法 期末考

作者: vickiekai (kk)   2016-06-21 12:20:45
課程名稱︰行政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蔡茂寅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6.6.21
考試時限(分鐘):10:20-12:10 110分
試題 :
一、試分別說明形式的法治主義與實質的法治主義。(40分)
二、鑑於氣爆災害之慘重教訓,高雄市議會通過自治條例,規定自2017年起未設籍於該市
之公司不得再繼續使用地下管線,惟遭行政院認定該自治條例「定有罰則」,而該核定,
嗣又函覆該市「不予核定 」。試問:
1 上揭自治條例之規定是否屬「定有罰則」(行政罰)? (30分)
2 上揭「不予核定」之函覆是否屬行政處分? (30分)
參考條文
第 26 條
第1項(略)。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
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第2項)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第3項)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府備查。(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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