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4-2 謝煜偉 刑事政策 期末考

作者: lkkl555 (柴犬)   2016-06-22 00:52:16
課程名稱︰刑事政策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謝煜偉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6.6.21
考試時限(分鐘):110
試題 :
一、(1) 請簡述刑事制度中,司法體系與社會福利體系間可能的互動模式(30%)。
(2) 承上,試說明「問題解決型法庭」之特徵及問題點(30%)。
二、試從本學期所講授之犯罪學理論及量刑理論,評析最高法院 105 年台上字第 984 號
判決下列敘述(特別是劃底線之部分)之意義及其問題點(40%)。
在評價該犯罪應施予法律所許可之刑種及刑度時,首應依其「罪行」衡量出
「與罪相符(等價)之責」,再依其「罪責」衡量、選擇「相應之刑」,及
「與刑相當之罰」。俾符刑事審判在「實現分配正義」,及「刑罰」在「防
治和處罰犯罪」之作用與功能,進而實現刑法之規範目的。至於確定罪行後
衡量罪責時,應依刑法第57條為審酌。而該條所列尤應注意之10款事由,可
區分為「與行為事實相關」之裁量事由(例如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
受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
害),及「與形成犯罪時之行為人自我相關」之裁量事由(例如犯罪行為人
之生活狀況,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犯罪行為人之知識程度,犯罪行為人與被
害人之關係,犯罪後之態度)。關於「與形成犯罪時之行為人自我相關」之
裁量事由,依一般人普遍具有之理性分析,又可依其係「明顯可歸因於外在
(例如家庭、學校及社會)之事由」或「非明顯可歸因於外在之事由」,而
有不同評價及衡量。即前者得為量處較輕刑度之事由,後者則否。……
於依「罪行」衡量「與罪相符之責」,再依其「罪責」衡量、選擇「相應之
刑」及「與刑相當之罰」後,認非處以死刑無法「實現分配正義」、或符合
前述社會上普遍認可之法價值體系及其表彰之社會正義,達到「處罰與防治
最嚴重罪行」之功用時,……「教化可能性」即非此時應予考量者。本件殺
人既遂部分,尚無因「教化」目的而考量上訴人「教化更生可能性」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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