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3-1 陳忠五 民法債編總論二 期中考

作者: lomenade (煦)   2014-11-13 15:54:55
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二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陳忠五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3/11/13
考試時限(分鐘):125分鐘(延長五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說明:
1. 不必抄題,但請明確標示題號
2. 可參閱法典,但不得參閱講義、書籍、筆記或其他參考資料。
3. 答案請附法律理由
壹、是非題(每題5分,若答案為非者,請以簡答指出錯誤之處與錯誤之理由,
否則該題不予計分)30分
一、蔡盛聞長期患有精神疾病,其姊蔡宜珊擔憂其名下之A屋遭人騙取,遂與蔡盛聞合意進
行假買賣,兩人並進行移轉登記與交付價金手續。嗣後蔡宜珊因缺錢買名牌,遂逕自將A屋
設定抵押權予銀行後取得借款。蔡盛聞得知後,勃然大怒,起訴請求借款不當得利之返還
,而蔡宜珊則抗辯:A屋既已移轉所有權,蔡盛聞不得為任何主張;退一步言,縱然移轉
行為無效,其與銀行間乃簽訂借貸契約,蔡宜珊仍需負返還借款之責任,並未取得利益;
再者,A屋仍係由蔡盛聞占有使用中,既未遭拍賣亦未被無權占有,蔡盛聞並無損害;
最後,其取得借款係基於與銀行間之契約行為,非無法律上原因,不構成不當得利。
依據上述,蔡宜珊之抗辯為有理由。
二、天龍市政府徵收甲位於天龍市之土地,供作道路與公共停車場使用,使用多年後,
天龍市政府尚未發放徵收補償費前,甲無意間發現天龍市政府之徵收處分具有無效事由,
遂起訴主張天龍市政府原依法定程序應發給補償費,然因徵收之行政處分無效而無庸發給
,受有減省補償費支出之消極利益,致甲受有損害,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該利益予甲
。甲之主張為有理由。
三、正弘、正慈兩兄弟所有之土地為相鄰土地,而正弘之土地必須經過正慈所有之土地下
方,始能設置瓦斯管線,正弘遂以損害最少之方式在正慈之土地下方安裝並設置瓦斯管線
,則此管線安置權,依民法第786條規定,屬於法定權利之變動,故正慈不得向正弘主張
不當得利。同一時間,正弘之妻擅自拿走正慈所有之磁磚,鋪在正弘家裡的客廳地板,
依民法第811條規定,亦屬於法定權利之變動,故正慈亦不得向正弘主張不當得利之返還

四、甲見巷口之屋即將倒塌,念及其與屋主乙多年交情,且倒塌後可能壓毀其餘巷口旁所
種之花朵,甲乃與丙訂立承攬契約為乙修繕房屋,然實際上該屋為丁所有。於此情形,
因甲認識所管理者為「乙之事務」而非「丁之事務」,且因甲亦考量到自己花朵之利益,
是以不符合無因管理之要件,甲對丁不成立無因管理。
五、甲為某捷運工程局某區工程處,與乙公司訂立承攬契約,約定辦理捷運工程中消防滅
火系統設備,並約定消防鋼瓶中應置入特定A成分。惟乙公司所提供之消防鋼瓶中,出現與
契約不合之成分。由於乙公司遲未修補,為從速確保安全,負責大眾運輸業務的丙捷運公
司乃自行設法填入該特定成分。於此情形,因實施管理行為之人非甲,且丙捷運公司未向
甲請求任何費用,定作人甲工程處不得對乙公司主張有無因管理之費用償還請求權。
六、甲見乙之房屋牆壁斑駁毀損,逕自為乙重新粉刷油漆其牆,孰料乙苯有拆除房屋之打
算,但因客觀上牆壁重新粉刷可以提升房屋之價值,仍屬有利於本人,甲可以對乙主張無
因管理的費用償還請求權。
貳、申論題(請詳附法律理由回答)70分
一、甲有一棟房屋,位於白沙灣之海邊,因經營旅館不善而倒閉荒廢,無人使用,甲亦無
心管理。某日,乙與家人一同到白沙灣戲水,見該屋雖破損老舊,但仍保有原本獨特之傳
統風味,且鋼骨結構尚堪稱完善,僅外牆因風吹日曬而有斑駁與裂痕,乙心想若重新粉刷
後一定會更有特色,或許可以讓這房屋主人重新開張營業,遂以自己名義聘請丙粉刷藝術
家來為該屋之外牆重新粉刷上色,並約定粉刷完成後剩餘材料將歸乙所有。經過粉刷後,
整間房屋煥然一新,且外牆上係呈現出一幅美麗的藍晒圖,人潮開始聚集,民眾紛紛拿起
相機爭相拍照,儼然成為一個觀光景點。乙心想太棒了,我幫別人做了一件大事,種下
希望的種子,不論房屋主人是誰都能好好經營了。試問:
(一)丙應對何人請求粉刷牆壁之報酬?甲可否向乙請求粉刷後剩餘之材料?假設甲得請求
剩餘材料,而再請求前,乙已受監護宣告,則甲又該如何向乙請求剩餘材料?
(二)假設以自己即是一位出色之藝術家,乃自行幫甲粉刷房屋,粉刷後房屋市價從500萬增
值為550萬,則乙得否向甲主張材料費60萬支出以及粉刷報酬30萬元?
(三)假設已將房屋外圍擺放之躺椅重新裝修並粉刷後,靠自己的高超行銷手法,將市價僅
值1000元之躺椅,以5000元之價格出賣予善意第三人丁,則甲應得向乙為如何之權利主張

二、甲為A地所有權人,甲之有人乙見甲多年未使用該地,擅自興建B屋於其上。惟乙後來
因本身工作繁忙、心力交瘁,亦無利用該屋之意思,故胞弟丙趁機占用B屋,經整修後作
商店使用,開設HIS潮流服飾店,由於丙時尚品味精準、商品更新速度快,該店門庭若市
、收穫頗豐。
其後,丙苦思如何增加HIS潮流服飾店之時髦感,使店內生意更好,友人丁聞訊即向
車商戊訂購紅色精品汽車Audi RS Avant(下稱C車),並與車商戊約定「直接交車於第三人
丙,丙得直接請求戊交車」,並向丙表示贈與C車於丙,做店內裝飾擺設之用,車商戊隨
即交車於丙。
此外,丁擔心丙忙於生意疏於照顧身體,便與丙約定「贈與丙20顆來自梨山現採高級
蜜蘋果(市價每顆60元)」,並交付蘋果於丙,丙將其中十顆食畢,另將十顆蘋果送給店員
庚。
問:
(一)甲向乙及丙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其土地遭占用之不當得利,乙抗辯甲多年來
並無使用計畫、僅廢置土地而未受有何等損害,且丙占用B屋、期自己未受有何等利益。
試問,甲對乙、丙之請求,有無理由?乙對丙得否主張不當得利?
(二)嗣後發現丁戊間之C車買賣契約有無效事由,戊應如何向丁或丙主張其權利?
(三)若「贈與丙20顆來自梨山現採高級蜜蘋果(市價每顆60元)」之契約有無效事由,丁應
向何人為如何之權利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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