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Stock板板主laptic濫用板主職權

作者: towe77 (安)   2023-04-12 16:09:28
※ 引述《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之銘言:
: 依申訴人的回覆,反駁如下:
: 一、不論是板主或其他各級管理人員,多數皆不具相應的專業法律背景,因此自然無法合
:   理地對司法機關所制定的法規、判例等作詮釋。再者,申訴人引用臺北地檢署網站的
:   「論散佈假消息之刑事責任」一文,其主要內容與臨時性法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   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正式法規《傳染病防治法》息息相關,且與本案中「錯
:   誤詮釋延長工時」等節完全沒有關係,已為片面斷章取義之詞。
:   而且,申訴人所提「刑事責任」,據查係為《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項所指「意圖
:   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然按第三百一十四
:   條,為「告訴乃論」之罪。實際上規範「不實言論」的,應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   六十三條,與板規 4-11 沒有關係,因此同日前的組務宣判(註一),所謂的「刑事
:   責任」等語為單純的無序強加之詞,以試圖不當干涉板主執行職務的公權力,不應予
:   以採納。
: 二、至於「使用者條款」等部分,同樣為不當延伸之詞,因為該法由法務部制定,而非板
:   務部或其他部門。是此,申訴人已透過錯誤管道反映,同樣不應予以處理。至於作出
:   「退文」宣告的緣由,在前一篇已有說明,恕我不再重複贅述。
: 三、國家研究院之公權資格,就「板主」部分簡單摘要如下:(註二)
:   甲:通過本站身份認證,上站次數達二百次以上;及
:   乙:經小組長認定具管理該看板所需之專業背景,或文章發表數達二百篇以上;及
:   丙:滿足該看板所屬小組另行規定之擔任板主資格。
:   小組長得於小組規調整門檻,但不得低於一定次數(低於五十次/五十篇)。
:   由上可見,「有效文章數」條件中實際上並未揭載為「且」,僅說明為「或」,這顯
:   示申訴人已過度詮釋群組規。又觀察國家研究院轄下的其他看板,多數近來已不再明
:   確表示「需具備專業背景」,加上股票板目前的徵選資格中(註三),有表示「自行
:   提出,經現任板主群審視合格」此一條件,因此執著於此已有不妥之虞。
: 至於其餘內容,由於過多重複且離脫原申訴要旨,恕不一一說明。
: 以上說明,之後不再回覆;
: 如組務認為有補充意見之必要,再請告知,謝謝。
: 註一:#1ZmEpGle (StockPicket)
: 註二:同《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第三條第二項
: 註三:#1Zr82nQ8 (Stock)
#11PhstD5 (PttLaw)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097252279.A.345.html
[公告]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條文版)
第一編 法例
第二條(使用者定義)
本規則所稱使用者,謂於本站申請使用者帳號,使用本站所提供服務之本國及外國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申請註冊者,為其代表人或帳號使用者。
第五條(法律優位原則)
本規則與中華民國之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二編 違規行為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二、其他違規行為:
(九)本站於其他管理或使用規則中明定之違規行為。
第二章 違規行為之處理
第八條(違規行為之認定權人)
看板違規行為,由版主認定事實之有無。其中關於板主管理板面不當及違反群組規範
行為,由小組長認定之。
其他違規行為及小組長管理群組不當,由本站認定事實之有無。
第二章 違規行為之檢舉
第十五條(檢舉提出對象)
看板違規行為之檢舉,於違規行為發生之看板向版主提出。違反群組規範之違規行為,
或板主於管理板面上之不當行為,於群組事務看版向小組長提出。
其他違規行為或小組長管理群組上不當行為之檢舉,於本站「違規檢舉中心」
(Violation)看版提出。
第十六條(檢舉應註明事項)
提出檢舉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
二、被檢舉人
三、檢舉事由
四、所附證據
前項檢舉人及被檢舉人須填載明確,檢舉事由須秉實詳述,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
所以 laptic 不斷修改公告、水桶內容,是在不斷破壞證據,還是新增證據呢?
如 laptic 前面自辯提出以下:

二、板規 4-11 所列「發言違反批踢踢站規、刑法者」實屬備用板規,在其他條文無法處
  分違規人、且有確定終局判決的情況下才得使用。又,此類實質法律之解釋權,應洽
  警政單位尋求處理,而非由板務、組務或其他管理人員決斷。再者,「不實訊息」係
  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所規範,而非《刑法》中的任何條文,故申訴人執
  此而為置辯應無理由。

該自辯仍有以下情況:
一. 違反股票板板規
4-8. 造謠、不實言論者
誤導看板其他使用者我國工時上限、並水桶無違規使用者。
4-11. 發言違反批踢踢站規、刑法者
違反站規、不實言論限制學術看板正常討論。
4-0.
身為板主,曲解法律入人於罪。
二. 違反批踢踢站規
[證04] 與 [公告]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條文版)
#11PhstD5 (PttLaw)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097252279.A.345.html
皆有明定何謂 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如 [公告]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條文版):
第二章 違規行為之檢舉
第十五條(檢舉提出對象)
看板違規行為之檢舉,於違規行為發生之看板向版主提出。違反群組規範之違規行為,
或板主於管理板面上之不當行為,於群組事務看版向小組長提出。
其他違規行為或小組長管理群組上不當行為之檢舉,於本站「違規檢舉中心」
(Violation)看版提出。
laptic 仍以 「站規相關屬備用板規」一言再度試圖蒙混。
但於使用人數眾多看板,以版主身分發公告,錯誤解說我國工時上限之詞;
後又多次修改說法、並詭辯站規是備用板規不能管理、於錯誤看板提出等。
根據[證04] 與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條文版),
laptic 後述多項辯解,顯然有違反站規、誤導小組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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