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Stock板板主laptic濫用板主職權

作者: towe77 (安)   2023-04-08 15:49:15
※ 引述《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之銘言:
: 致組務、申訴人,謹此回應如下:
: 甲:程序部分
: 一、按原檢舉文訴求之標的,應係申訴人認板主公告的部分內容有違反板規之可能,然而
:   因在「申訴制度變更」一文(註一)中,已明確表示「申訴案所負責板主需要迴避時
:   ,小組長代為處理」,因此本應待申訴人修正錯誤部分(註二)後才受理,但在避免
:   「自審自判」的前提下,才決定直接不受理該案件,並請申訴人逕往組務板提案。
: 二、至於「非案件當事人無對該案申訴檢舉的權利」、「再有類似行為將退文」一節,經
:   查申訴人已多次以本身非權利關係人的個案,作為申訴、檢舉標的,並多次意圖質疑
:   板主的判案標準或要求改判(註三);又經組務一再提醒「應依程序提出」後,仍拒
:   絕改善其作為(註四),佐以過去曾有經組務附帶「以過往言論強加於原先檢舉的言
:   詞之上」等理由決議「維持原判」的案件(註五),因此認定有濫訴之傾向、才作該
:   宣告。而是否需按股票板板規 3-10 拒絕受理其案件,現階段暫先不論。
對版規解釋有問題,為什麼不能提出?
laptic所寫備註內容違反該看板規定 甚至是使用者條款與相關法律,為什麼不能檢舉?
laptic是忘記小組長會說直接申訴違反司法程序了吧。
laptic所寫的公告違反PTT使用者條款,laptic卻說該條款是備用板規???
: 乙:實體部分
: 針對申訴人在檢舉中,表示「使用錯誤法規水桶使用者」、「違規處置包含『不實訊息』
: ,有違反刑法嫌疑」等事,在此逐一反駁如下:
: 一、在所附檢舉文(註六)中,原案檢舉人已表示「台灣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   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此事實據查係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的內容
:   為準繩,然而經板主事後重新審視該法規,認為有錯誤解讀之處。在未顧及尚有第三
:   十二條就「加班時間」作進一步的說明的情況下即處分,已有標準過於嚴苛的情事,
:   因此在稍早前(註七)修正判決並撤銷該處分。
: 二、板規 4-11 所列「發言違反批踢踢站規、刑法者」實屬備用板規,在其他條文無法處
:   分違規人、且有確定終局判決的情況下才得使用。又,此類實質法律之解釋權,應洽
:   警政單位尋求處理,而非由板務、組務或其他管理人員決斷。再者,「不實訊息」係
:   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所規範,而非《刑法》中的任何條文,故申訴人執
:   此而為置辯應無理由。
laptic, 你所違反的,是使用者條款,不是什麼備用板規。
我所檢舉的,是你的公告內容錯誤,嚴重誤導本版使用者對工時上限的認知。
參照股檢原檢舉文、與小組檢舉文,皆有提出相關刑事責任問題,具體如下:
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根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11-05-03
假新聞追追追-論散佈假消息之刑事責任
https://www.tpc.moj.gov.tw/292885/976681/661783/955639/post
對 『謠言』或『不實訊息』的解釋
四、法律要件的解釋
(一)「所謂『謠言』或『不實訊息』,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
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傳播或散布時,
即欠缺違法之故意(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727號刑事判決)。
關於『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係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
(參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之訊息,
(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
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
以口語、文字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或散布於眾,
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公眾或損害個人,即具有法律問責的必要性。
故laptic所指 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所規範,
而非《刑法》中的任何條文 。
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刑事責任解釋不符。
: 以上說明,供小組備查。
: 註一:#1CLXxDNX (SYSOP)
: 註二:按股檢板板規 2-1-1,「格式不符者將在板主提醒後,給予四十八小時時限進行修
:    正,未修正者恕不受理。」在原檢舉文中,申訴人將被「被檢舉人ID」載列於「檢
:    舉文章代碼」中,雖然有後附文章網址,但仍屬違規。
laptic 你就是拿錯誤法律來水桶使用者的;
現在反而說 「實質法律之解釋權」不是PTT版主可以處理的,
那laptic 你的水桶判決是在做啥?
: 註三:#1ZaS0JrI (StockPicket)
:    #1ZjvJSsU (StockPicket)
:    #1ZmEpGle (StockPicket)
針對註三 提出版規詢問,請問當時版主群回應改善了什麼?
衍生的問題
1. 板規解釋: 實習版主有不同意見
本看板並無對實習版主群持有不同意見時,有合適通用的處理程序
僅以本詢問為例,不應等其他使用者違規了才能合理申訴
2. laptic 對市場交易的熟悉程度,是否勝任看板管理,令人起疑
如詢問中所提,正常使用者交易,是以券商提供軟體/APP等方式下單交易
不論申購抽籤借還券等,都是如此
質疑laptic 根本不熟悉台灣股票交易制度
僅有洗文數量,但不具管理看板所需之專業背景板主資格
總結兩點
1. laptic 無法依照常理解釋板規 :
實習版主 laptic 對使用者具體提出的問題,無法以板規合理解釋
2. laptic 不熟悉台灣股票交易制度問題
根據 [公告]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ver 20220801
三、國家研究院公權資格
2. 擔任板主資格
b. 經小組長認定具管理該看板所需之專業背景,或文章發表數 200 篇以上。
laptic 僅有洗文數量,但不具管理看板所需之專業背景板主資格
才會將
股票交易相關事務或交易策略,
如: 資券回補、斷頭或除權息、申購處理
相關的股票出借交易事務:
過往成功出借,不明原因無法再度出借,且詢問營業員也無答案
認定為 「特定券商」 視作詢問「交割異常」
且將相關詢問、版務視為 文章內容批鬥、自行結案
因此申訴至小組,要求 實習版主 laptic 提出合理解釋
不適任管理專業看板的問題,則由小組判斷
: 註四:#1ZNgDMpk (Law-Service)
:    #1ZiJY8TX (Law-Service)
:    #1ZoHhTWO (Law-Service)
我詢問板規解釋、版務 被無回應結案 ,且 實習版主拒絕與使用者溝通。
以後沒水桶到自己頭上,通通不能發詢問跟版務問板規,目前相關文章仍為海釣場。
但版主不會給予回覆也不能申訴,因為根本沒有版規解釋及版務相關申訴流程,
laptic 你是這個意思對吧。
: 註五:#1YyeccET (Law-Service)
:    #1Yzz0MpV (Law-Service)
:    #1Z0wBgJG (Law-Service)
這篇申訴,不就是當時版主群見解不一嗎
沒一個搞得懂 股檢版 與 股版之間規則是如何連動
: 註六:#1a1joIMT (StockPicket)
: 註七:即「一一二年股簡字第四零三號」公告(#1aCBBO3H (Stock))
laptic 你若自認沒錯,
何必要將公告從4-8 處分,兩度下修至另發公告被檢舉人所言工時上限無錯誤?
laptic 你最早的備註寫的是

備註  :按《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
     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由此可證其所言為虛,且有影響股市走向之意
     圖。

到現在更正為
21.
違規人 :yesonline
違規文章:#1a1gVILt (Stock)
檢舉文章:#1a1joIMT (StockPicket)
違規條目:4-8
罰則  :無違規
理由  :經重新調查,《勞動基準法》中「加班時數」的規範按第三十二條為主,且即
     使有指明錯誤時數之處,如要以「不實言論」並「影響市場交易」等明文之標
     準辦理處分,亦有過重之虞,因此即刻起撤銷處分。已受到的錯誤處分期間則
     留至下次違規時扣抵,謹此向當事人致歉。
先不提目前公告版本 甚至與原申訴文、上方轉錄證據都不一致了
laptic 你之前於本版答辯申訴文是採用 罪疑唯輕原則 ?
但從一開始公告所言
【可證其所言為虛,且有影響股市走向之意 】

文章代碼(AID): #1aCBBO3H (Stock)
https://www.pttweb.cc/bbs/Stock/M.1680913112.A.0D1
2023/04/08 08:18

如要以「不實言論」並「影響市場交易」等明文之標準辦理處分,亦有過重之虞,
因此即刻起撤銷處分。
已受到的錯誤處分期間則留至下次違規時扣抵,謹此向當事人致歉。

翻閱股版版規
請問哪條版規給予laptic 你的權力,可以使用錯誤處分期間則留至下次違規時扣抵?
再到自審「不實言論」「影響市場交易」等,
回到 乙:實體部分
此類實質法律之解釋權,
laptic你拿著錯誤工時判,到目前不斷修改相關水桶與解釋;
被檢舉了反要求檢舉人自行尋求警政單位處理你的「不實言論」。
身為版主,多重標準判決版務,且與實務不符。
導致後續多次修正水桶內容 ,已妨礙學術看板正常討論交流。
對於本申訴文開頭所言,
身為版主且帶頭於公告中將錯誤訊息散布於眾,限制學術看板正常討論,行為不當。
推文 恐嚇檢舉者並非當事人不得檢舉錯誤公告內容。
包含恐嚇揚言
「再有類似行為將依 4-0 退文」方式處分本人。
公告與推文 皆違反使用者條款
5、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您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
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若您為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
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
益或違法之行為
這是學術看板,laptic 你身為板主卻引用錯誤法規限制看板正常交流討論。
被檢舉錯誤工時上限,恐嚇將退文本人類似發言。
另一頭反手不斷修正公告內容,那laptic 你的 「罪疑唯輕原則」 都跑哪去了?
股板為使用者眾多的學術看板,laptic 你自辯所言極長,但實際有無符合下列規定:
1. 股票板板規。
4-0. 4-1至4-10規範為初犯之裁量標準,當板主主觀判定為鬧板、
惡劣行逕或一年內多次違反板規板主得直接刪文、退文並加重處分。
4-8. 造謠、不實言論者,水桶七日。
發表與事實不符之言論致使他人誤會市場動向者。
嚴重者以4-0加重處份。
同時請注意言論適法性,於盤中造謠可能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4-11. 發言違反批踢踢站規、刑法者,水桶一月。
違規與否,以板主群多數決為準。
提出檢舉時,應具體列明違反之站規、刑法內容,否則恕不受理。
2. PTT 使用者條款。
使用者條款 2.0.1
5、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您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
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若您為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
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
益或違法之行為, 包括但不限於:
(a)妨害他人名譽或隱私權。
(b)張貼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
序、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
(c)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d)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
(e)從事不法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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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正確傳達工時相關 與 防止『謠言』或『不實訊息』散布於眾等相關法律。
如同上述所言,若你是正確方,怎會不斷改寫相關備註、水桶時間,
甚至使用股版現行版規並無提及的錯誤處分 :
「 可以使用錯誤處分期間則留至下次違規時扣抵 」
還請laptic詳細解釋 相關行為是否不當、有無限制學術看板正常討論 及 侵害他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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