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Stock板板主laptic濫用板主職權

作者: towe77 (安)   2023-04-08 19:14:39
※ 引述《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之銘言:
: 依申訴人的回覆,反駁如下:
: 一、不論是板主或其他各級管理人員,多數皆不具相應的專業法律背景,因此自然無法合
:   理地對司法機關所制定的法規、判例等作詮釋。再者,申訴人引用臺北地檢署網站的
:   「論散佈假消息之刑事責任」一文,其主要內容與臨時性法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   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正式法規《傳染病防治法》息息相關,且與本案中「錯
:   誤詮釋延長工時」等節完全沒有關係,已為片面斷章取義之詞。
:   而且,申訴人所提「刑事責任」,據查係為《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項所指「意圖
:   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然按第三百一十四
:   條,為「告訴乃論」之罪。實際上規範「不實言論」的,應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   六十三條,與板規 4-11 沒有關係,因此同日前的組務宣判(註一),所謂的「刑事
:   責任」等語為單純的無序強加之詞,以試圖不當干涉板主執行職務的公權力,不應予
:   以採納。
故 laptic 自陳述不及刑法為不實言論 ,且其所言《傳染病防治法》是近期事件。
本申訴文所提及最高法院過往判決 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之訊息
(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
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
以口語、文字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或散布於眾,
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公眾或損害個人,即具有法律問責的必要性。
身為版主且帶頭於公告中將錯誤訊息散布於眾,限制學術看板正常討論,行為不當。
推文 恐嚇檢舉者並非當事人不得檢舉錯誤公告內容。
包含揚言恐嚇
「再有類似行為將依 4-0 退文」方式處分本人。
: 二、至於「使用者條款」等部分,同樣為不當延伸之詞,因為該法由法務部制定,而非板
:   務部或其他部門。是此,申訴人已透過錯誤管道反映,同樣不應予以處理。至於作出
:   「退文」宣告的緣由,在前一篇已有說明,恕我不再重複贅述。
使用者條款
5、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您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
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若您為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
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
益或違法之行為
laptic 先自行解釋法律、水桶一般使用者 、後提出退文處分恐嚇檢舉人不得檢舉。
但又不斷自行多次解釋被水桶者,從有罪到無罪,不斷修正公告內容。
對應的使用者條款
「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
「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
請問 laptic 你的 「罪疑唯輕原則」 這次是用在哪了?
以4-8入人於罪時,備註是以什麼立場寫下,
可以免於板規處置、不甩PTT使用者規範乃至中華民國法律。
後續又是以什麼立場,不斷修改備註與公告內容,解釋法律,
我並沒有看到laptic於自辯中提及如何解釋修改、多次解讀法律入人於罪相關。
甚至看到laptic於自辯中提及被檢舉一事,
對違反相關板規、使用者規範等的意見為 :
「發言違反批踢踢站規、刑法者」實屬備用板規
版主在判水桶時具實質法律之解釋權,使用者提出檢舉需洽警政單位尋求處理。
再度無視版規、站方規定、曲解中華民國法律。
: 三、國家研究院之公權資格,就「板主」部分簡單摘要如下:(註二)
:   甲:通過本站身份認證,上站次數達二百次以上;及
:   乙:經小組長認定具管理該看板所需之專業背景,或文章發表數達二百篇以上;及
:   丙:滿足該看板所屬小組另行規定之擔任板主資格。
:   小組長得於小組規調整門檻,但不得低於一定次數(低於五十次/五十篇)。
:   由上可見,「有效文章數」條件中實際上並未揭載為「且」,僅說明為「或」,這顯
:   示申訴人已過度詮釋群組規。又觀察國家研究院轄下的其他看板,多數近來已不再明
:   確表示「需具備專業背景」,加上股票板目前的徵選資格中(註三),有表示「自行
:   提出,經現任板主群審視合格」此一條件,因此執著於此已有不妥之虞。
: 至於其餘內容,由於過多重複且離脫原申訴要旨,恕不一一說明。
: 以上說明,之後不再回覆;
股版現行版規並無提及錯誤處分相關 :
「 可以使用錯誤處分期間則留至下次違規時扣抵 」
但你的最新公告、以及過往拒絕溝通板規、版務事蹟,
實無法令人相信高人氣專版,會出現以下情況:
A. 版主不需「具備專業背景」 ,甚至可能無相關實務經驗。
B. 無根據版規,逕行寫出「 可以使用錯誤處分期間則留至下次違規時扣抵 」。
C. 拒絕溝通板務、拒絕解釋板規,放任海釣場。
D. 不久前才犯過逕行水桶 ,短時間又再度出現類似問題。
: 如組務認為有補充意見之必要,再請告知,謝謝。
: 註一:#1ZmEpGle (StockPicket)
: 註二:同《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第三條第二項
: 註三:#1Zr82nQ8 (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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