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Stock板板主laptic濫用板主職權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3-04-08 17:42:42
依申訴人的回覆,反駁如下:
一、不論是板主或其他各級管理人員,多數皆不具相應的專業法律背景,因此自然無法合
  理地對司法機關所制定的法規、判例等作詮釋。再者,申訴人引用臺北地檢署網站的
  「論散佈假消息之刑事責任」一文,其主要內容與臨時性法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正式法規《傳染病防治法》息息相關,且與本案中「錯
  誤詮釋延長工時」等節完全沒有關係,已為片面斷章取義之詞。
  而且,申訴人所提「刑事責任」,據查係為《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項所指「意圖
  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然按第三百一十四
  條,為「告訴乃論」之罪。實際上規範「不實言論」的,應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六十三條,與板規 4-11 沒有關係,因此同日前的組務宣判(註一),所謂的「刑事
  責任」等語為單純的無序強加之詞,以試圖不當干涉板主執行職務的公權力,不應予
  以採納。
二、至於「使用者條款」等部分,同樣為不當延伸之詞,因為該法由法務部制定,而非板
  務部或其他部門。是此,申訴人已透過錯誤管道反映,同樣不應予以處理。至於作出
  「退文」宣告的緣由,在前一篇已有說明,恕我不再重複贅述。
三、國家研究院之公權資格,就「板主」部分簡單摘要如下:(註二)
  甲:通過本站身份認證,上站次數達二百次以上;及
  乙:經小組長認定具管理該看板所需之專業背景,或文章發表數達二百篇以上;及
  丙:滿足該看板所屬小組另行規定之擔任板主資格。
  小組長得於小組規調整門檻,但不得低於一定次數(低於五十次/五十篇)。
  由上可見,「有效文章數」條件中實際上並未揭載為「且」,僅說明為「或」,這顯
  示申訴人已過度詮釋群組規。又觀察國家研究院轄下的其他看板,多數近來已不再明
  確表示「需具備專業背景」,加上股票板目前的徵選資格中(註三),有表示「自行
  提出,經現任板主群審視合格」此一條件,因此執著於此已有不妥之虞。
至於其餘內容,由於過多重複且離脫原申訴要旨,恕不一一說明。
以上說明,之後不再回覆;
如組務認為有補充意見之必要,再請告知,謝謝。
註一:#1ZmEpGle (StockPicket)
註二:同《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第三條第二項
註三:#1Zr82nQ8 (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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