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不服Kaohsiung板板主simonjen 不當水桶(信件)

作者: LBJ4 (喇叭詹)   2019-10-22 02:28:28
※ [本文轉錄自 LBJ4 信箱]
作者: simonjen (狂)
標題: Re: 針對判決溝通信件,請於72小時內回覆
時間: Fri Sep 27 16:26:41 2019
您好:
以下逐點回覆。
※ 引述《LBJ4 (不解釋...)》之銘言:
: : 大方?承認只是違規之後被檢舉應配合調查的態度,恕我不懂"大方"為何意,
: : 但無關本案判決,所以就不多做論述。
: : 好像我貼三次之後您在看懂,所以不管有沒有意義,我認為還是有其強調的價值。
: : 以上如有疑義歡迎再次來信。
: :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你好:
: fslove水桶30日,ysl0927 7/11推文違反板規
: 7-7,得以板規7-1加倍處分,這樣等於水桶60日
: 不知道"且為累犯" 這句話有什麼根據?
一開始就說過了19.5.31的Fslove違規與19.5.13的ysl0927的再犯,
回去讀之前的信,詳細內容於之前的信件有記載。
此點要說明您一犯再犯,刻意為規避水桶罰則已是累犯,屬惡意行為。
: 何以再次加倍為120日。
另外無再加倍,請詳讀板規7-7,
"主帳號及分身帳號之水桶時間依板規7-1累進罰則加倍處份。"
以分身ysl0927違反 7-6 分身與主帳號同一水桶判決,
依 7-7 規定以7-1累進為60日且加倍處分 60 + 60 = 120,
沒有"再"加倍,只有加倍。
: 另外觸犯板規6-13 惡意違規,明知故犯這實在太過牽強,完全不合理。
: 我在板務判定退註以前,確實從未注意過板規第7項以下相關規定,平常沒事也不會去看
: 公告。
: 1. 下圖可證明我並非一位熟讀板規的人,何來6-13?
6-13處罰兩者"惡意違規"、"明知故犯"。兩者其中一者即可。
根據自承內容19.7.11早就知道 ysl0927 違規發言,於19.7.18調查時明顯說謊,
並且無視往組務板說明信件。如此行為怎麼不會是惡意違規?怎麼不會是明知故犯?
如果有改過之意人的早就坦承不諱了配合調查。哪會說謊掩蓋自己的罪刑?
我看您是兩者都符合懲處規定。
: 2. 我已經回覆你 Lbj4 &fslove同一個人持有,如果知道分身帳號罰則,我怎可能公然"
: 去檢舉區"向你檢舉違規文?
前面的信件不是說19.7.11 就知道了7-6以下規定?
我調查的時間是19.7.18,怎麼現在又說不知道?
這不是再次公然說謊?你說謊的紀錄這麼多,要不要先去釐清看看自己說了些什麼?
這麼多說謊紀錄怎麼怎實您的證詞可信?
: 上面這兩點足以證明我並非明知故犯跟惡意鬧板
: https://i.imgur.com/UgAjXnj.jpg
這無法無法證明你讀不讀板規,只能證實您多次違規而已,
您都會刻意違反7-6和7-7了,想僥倖規避也是既有事實,其後說謊掩飾違規也是事實。
您這樣的言論是無法迴避自己非刻意違規且惡意的想迴避罰則。
: 你其它的文字遊戲,我就不想花時間回覆了
: 請撤回6-13,並確認何以多加一次60日。
無法撤回6-13,惡意迴避罰則已是客觀事實。
另外 60 日也無您所謂的"再加倍"的說法。一切皆依規定7-7辦理無誤。
: 謝謝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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