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不服Kaohsiung板板主simonjen 不當水桶(信件)

作者: LBJ4 (喇叭詹)   2019-10-22 02:27:17
※ [本文轉錄自 LBJ4 信箱]
作者: simonjen (狂)
標題: Re: 針對判決溝通信件,請於72小時內回覆
時間: Fri Sep 27 15:16:08 2019
您好:
以下逐點回覆。
※ 引述《LBJ4 (不解釋...)》之銘言:
: 你好:
: 我一直以為是昨天使用LBJ4發言,被檢舉成立,才罰1200天
: 你說並不是判決昨天使用LBJ4發言違規,那請問(60+60)x10倍的依據為何?
: 拿5/31的發言來判決嗎?
不是,60+60 是 7/21 審核下來之後的判決,與5/31無關。
於7/11已由 Fslove 累進水桶為30日,於7/11以 ysl0927 帳號違反 7-6 7-7 且為累犯,
故依7-1累進為60日並加倍處分 合併 120 日,經詢問帳號是否為同一人刻意說謊,
試圖掩蓋ysl0927之犯行,判定為惡意違規、明知故犯,依 6-13 處 10 倍罰則,
合併 1200 日
: 我是7/11被檢舉時,才知道有7-6以下的相關板規,才知道不能在水桶時以其它帳號推文
: 。信不信由你。
嗯~我不信。基於以下兩點客觀結果:
1.因為這板規有很久了~之前也判過其他人,而你是會看公告的人,說從來沒看過?
2.就算7/11之前沒看過,7/18時總看過吧,問您的時候又為何要說謊?顯然沒有改過
之意,並有刻意規避罰則之實。
: 另外你來信時,我也大方承認LBJ跟fslove是我的帳號,ysl0927 並非我註冊的。但當下
大方?承認只是違規之後被檢舉應配合調查的態度,恕我不懂"大方"為何意,
但無關本案判決,所以就不多做論述。
: 使用者是我沒錯,所以退註沒話可說。
: 最後,這種站內信溝通,複製貼上三次其實是很沒意義的行為
好像我貼三次之後您在看懂,所以不管有沒有意義,我認為還是有其強調的價值。
: 以上&謝謝。
以上如有疑義歡迎再次來信。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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