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HateP_Picket 板主判決不公 #1Sg88bq-

作者: Chantaljones (尤其我的 )   2019-05-08 17:12:28
※ 引述《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之銘言:
: 判決:
: 板主需重新審理
: 理由:
: 如前任板主同名詞判違規,且有法院判決佐證
: 板主即應依板規處理
: 如板主重新認定後,仍認為無違規,以後也不可再以相關字詞判任何人違規
: 以上
冒者被水桶的風險回文
https://www.ptt.cc/bbs/sex/M.1458232493.A.0E4.html
這是PTT上 2016時 針對這詞做答辯時所引用之有罪 無罪兩方之判決
無罪判決之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上易字第 434 號刑事判決
綜上各情相互以觀,檢察官公訴意旨所指之證據資料及調查
證據之結果,被告所為上述言論,係屬於對於具體事實有所
指摘之言論,與刑法第309條之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
象謾罵之公然侮辱人罪構成要件,並不相符,自非該罪所欲
規範處罰之範圍。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
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罪嫌,揆諸前揭規定、判例意旨及說明
,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原審經過
詳查,以被告上開被訴之犯罪不能證明,因而為無罪之諭知
,經核並無違誤,檢察官併據告訴人請求之上訴意旨,仍執
前情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如同我在檢舉版推文回應檢舉人之答辯
"我是針對檢舉人之推文" 進行評論 且17:42的推文 "並無指名檢舉人"
而原推文意思是針對
檢舉人因為私仇(檢舉人於此版也承認)將責任推給Kero版主
規避與他有私交之Mark版主也有參與
進行評斷
與我所提出之無罪判決
"對於具體事實有所指摘之言論" 相同
且公然侮辱的成罪條件 :「公然侮辱」是不具評論性質的謾罵、侮辱
基於此幾點
被檢舉人的狀況 確實是符合後者案例之情況
而政黑板版規是基於中華民國法律 站規等
檢舉人在這仍然不斷強調被檢舉人無罪就沒公道
這言行讓被檢舉人懷疑檢舉人有施壓版主 影響判決之嫌
因被檢舉人的狀況在中華民國法律上確確實實就是無罪判決
版主如採用無罪判決 應不屬於不公道之行為
故請組長應禁止檢舉人施壓 引導版主判決之行為
作者: PttObba (PTT歐巴)   2019-05-08 17:34:00
被檢舉人所提之案例是2016年的判例 當時並無現在的3-3板規現形板規3-3明確規範以法院判決有罪為準 是在2017年6月時新增https://i.imgur.com/TDajlwb.jpg既然此條板規是後來新增的,你所提的案例當然不符合現形板規1. 如果你認為板規違反中華民國法律,那應該建議板主修改板規2. 我所謂的2016年判例,是指你拿政檢板2016年板主的判決當作辯詞,但當時板規與現在完全不同,不該拿來佐證以前判無罪,現在也應該判無罪,並不是指法院判決案例,所以你拿2018的法院判決來混為一談,你覺得我能不講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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