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HateP_Picket 板主判決不公 #1Sg88bq-

作者: PttObba (PTT歐巴)   2019-04-30 23:50:42
一、申訴人ID:PttObba
二、被申訴看板/被申訴人ID:HateP_Picket / Neptunium、kero2377
三、申訴事由:兩位板主因為政治立場與本人相異
就對於本人所提出之檢舉案消極與偏頗(不照板規)處理
四、申訴訴求:請兩位板主依照板規判決 並針對本人的檢舉與申訴內容做出實質回應
而不是消極置之不理
或是只要是本人提的檢舉案 就一律只回應三個字"無違規"
五、檢附證據:
[證一]為本人在HateP_Picket提出的檢舉案原文章
┌─────────────────────────────────────┐
│ 文章代碼(AID): #1Sg88bq-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Sg5YC90 Chanta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554547237.A.D3E.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案由為被檢舉人Chantaljones 以"丟臉"一詞辱罵本人 違反政黑板規三-1
第三章 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1.本版不鼓勵言語攻擊,發/推文皆受規範,違反本章規定者水桶35天
本人提出了兩則政檢板罵丟臉被水桶的證據 (文章分別附於[證二]與[證三])
也提出一則法院判決"罵人丟臉被判妨害名譽有罪"的證據
https://bit.ly/2LcdaLm
板主mark2165 原先認為"單以丟臉一詞"未達明顯貶抑 因此判無違規
推 mark2165: 意見:單以丟臉一詞應未達明顯貶抑之程度,本人判定應無04/26 22:26
推 mark2165: 違規。04/26 22:26
另外板主Neptunium 維持一貫的作風
只要是看到本人檢舉的案件 就消極不處理
等到拖夠了就只回應"無違規"三個字 也不附上任何理由
推 Neptunium: 意見:無違規04/27 20:10
第三位板主kero2377 由於跟我亦有私仇
因此在選板主時就說過對於本人的檢舉案一概不處理 所以沒參與判決
之後本人提出"申訴"案 (文章附於[證四])
┌─────────────────────────────────────┐
│ 文章代碼(AID): #1SnxmUHA (HateP_Picket) [ptt.cc] [申訴] mark2165、Neptun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556593694.A.44A.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並再次提出希望板主針對我的申訴內容 給予實質回應
也附上新的法院判決證明"單獨以丟臉一詞 亦有公然侮辱有罪之判決"
如下:
依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72號』法院判例,
以"丟臉"公然指稱他人,已達公然侮辱的標準,判決證據檢附如下:
http://goo.gl/NRzSiG
資料來源: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根據政黑板規三-3
第三章 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3.明顯貶抑詞定義: 經由下述網站判決書/辭意判斷,詞需完全相同且能證明貶抑之意
a.裁判書系統:http://goo.gl/BqhOjY 萌典:https://www.moedict.tw
b.若使用判決書系統,須為有罪判決;只接受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等案由判決書
若經由判決書系統 查到"詞完全相同的有罪判決" 即為符合"明顯貶抑詞"的定義
板主應該依照板規 給予相對應的判決
除了mark2165願意按照政黑板規三-3改判以外
推 mark2165: 1.申訴人既能找出單獨丟臉一詞構成公然侮辱之判決,依據 04/30 16:24
推 mark2165: 政黑3-3構成明顯貶義詞,應為違規,另申訴案需三位板主04/30 16:24
推 mark2165: 共同受理,需另兩位板主發表意見。04/30 16:24
Neptunium依然不願針對我所提的新證據做出回應 也不願按照板規判決
推 Neptunium: 意見:維持原判 04/30 22:41
kero2377也不說明任何理由 就直接給"無違規"三個字
推 kero2377: 意見:無違規04/30 22:46
此申訴過程([證四])即為我跟板主溝通過後的結果
可以得知只有一位板主願意跟我溝通
另外兩位不論本人文章提出多少判例 都一概不針對判例回應 也不管板規的定義
我與這兩位板主立場不同 又有私仇過節 因此提出的檢舉都被消極與偏頗處理
只能冀望組務能幫我討回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
感激不盡!
作者: mark2165 (greggpopovich)   2018-04-26 22:26:00
意見:單以丟臉一詞應未達明顯貶抑之程度,本人判定應無違規。
作者: Neptunium (第九十三號元素)   2018-04-27 20:10:00
意見:無違規
作者: mark2165 (greggpopovich)   2018-04-30 16:24:00
1.申訴人既能找出單獨丟臉一詞構成公然侮辱之判決,依據政黑3-3構成明顯貶義詞,應為違規,另申訴案需三位板主共同受理,需另兩位板主發表意見。
作者: Neptunium (第九十三號元素)   2018-04-30 22:41:00
意見:維持原判
作者: kero2377 (睪固酮Boy)   2018-04-30 22:46:00
意見:無違規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