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HateP_Picket 板主判決不公 #1Sg88bq-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9-05-07 22:57:18
判決:
板主需重新審理
理由:
如前任板主同名詞判違規,且有法院判決佐證
板主即應依板規處理
如板主重新認定後,仍認為無違規,以後也不可再以相關字詞判任何人違規
以上
作者: PttObba (PTT歐巴)   2019-05-08 09:16:00
感謝小組長的回覆 但我仍有個問題想請問 現在板主就是不願溝通 也不回應我舉的判例 只回"無違規"三個字如果重審 板主也是一樣判"無違規" 那仍然是無法還我公道我舉的法院判例 完全是按照板規3-3查詢 依照板規就是違規如果板主要無視板規 認定是"無違規" 那是否應該在此案之後才去修改板規 以後就能不算違規 但本次仍應該算違規呢?
作者: kero2377 (睪固酮Boy)   2019-05-08 10:20:00
舊的時間點提出的檢舉案適用舊版規阿當然申訴案也是。
作者: PttObba (PTT歐巴)   2019-05-08 11:05:00
但你們沒有按照舊板規(3-3)判決 這才是問題所在...我按照3-3的規定查詢法院判例 但你們無視也不回應 不是嗎
作者: kero2377 (睪固酮Boy)   2019-05-08 14:26:00
被檢舉人也找到無罪判例。
作者: Chantaljones (尤其我的 )   2019-05-08 16:37:00
被通知來論述 https://reurl.cc/om84l 我引用別版引用的無罪判決而且比起檢舉人的判決 我的狀況更符合無罪判決阿而且我覺得很奇怪 硬要判我有罪才是還檢舉人公告公道的話 那被檢舉人的公道在哪?且檢舉人明知道我是針對他推文做評斷 也知道我有拿無罪判決
作者: PttObba (PTT歐巴)   2019-05-08 16:58:00
1. 被檢舉人提出的判決是新聞 我是直接根據板規3-3找法院判例2. 新聞內容常被記者斷章取義或造假腦補 並無法確切得知該判決的來龍去脈3. 板規3-3只寫了依照法院判決系統找到有罪就是違規 並沒有寫如果也有無罪的就要全部算無罪,如果只要有無罪判例就屬無罪,那白痴 智障 神經病都可以找到無罪判例,是否以後板上這些辱罵人的詞都可以算無罪呢?https://bit.ly/2JocOi8例如此新聞罵白痴就判無罪 其他罵人詞彙也都能google到很多無罪判決4. 按照現形板規3-3就是用法院判決系統找到有罪的為準,若板主認為板規不夠完善,應該之後修訂板規,而不是只有針對我的判決不照板規處理
作者: Chantaljones (尤其我的 )   2019-05-08 17:12:00
??????蛤? 那爛這個字也不能用阿所以呢?組長都說尊重版主之判決 你在這堅持?所以檢舉人現在是承認是利用版規之不完善刻意鬧此事那這次申訴何來沒還你公道再來你說常常你有辦法佐證此次是腦補嗎?而且版規三-4你跟Mark版主到現在都還是逃避這條耶
作者: PttObba (PTT歐巴)   2019-05-08 17:42:00
3-4 若針對文章內容/推文內容評論,應"明確點名"對象為文章/推文請問你有明確"點名"是在評論文章或推文嗎?若沒有,怎麼適用這條?
作者: Chantaljones (尤其我的 )   2019-05-08 17:43:00
臺中分院 100 年上易字第 434 號刑事判決什麼斷章取義你給我收回去係屬於對於具體事實有所指摘之言論,與刑法第309條
作者: PttObba (PTT歐巴)   2019-05-08 17:47:00
我已經回覆了 現形板規3-3是2017年新增的,你提的2016年舊案並不適用,按現形板規就是以法院查到有罪判決為準,若要改以無罪判決為準,可以去建議板主修板規
作者: Chantaljones (尤其我的 )   2019-05-08 17:48:00
你是版主還小組長嗎?小組長都沒說無罪不行?你憑什麼指定要以何罪判決??「公然侮辱」是不具評論性質的謾罵、侮辱請問一下 我評論你的推文 犯了公然侮辱哪條?而且適不適用 是你說了算嗎?一個PTT版友 可以凌駕在版主跟組長之上?
作者: PttObba (PTT歐巴)   2019-05-08 18:30:00
我一切都是照板規回答 板規怎麼寫 我就怎麼回 你講了很多質疑 但沒有一個是以板規為基準所提出 都是個人意見
作者: Chantaljones (尤其我的 )   2019-05-08 18:32:00
新聞內容常被記者斷章取義或造假腦補=>版規教你說的好棒喔而且我已經跟你探討到法律判決了 你還在版規?公然污辱 請問我17:42之推文哪裡踩到?沒有踩到 受理你拿版規三-3申訴之版主就有問題
作者: PttObba (PTT歐巴)   2019-05-08 18:41:00
你若認為板規對你不利 所以要跳脫板規直接探討中華民國法律 那我不是法官或立委 也沒權利改變什麼 所以當然講板規
作者: Chantaljones (尤其我的 )   2019-05-08 19:04:00
新聞內容常被記者斷章取義或造假腦補=>我一切都是照板規回答原來版規教你回這個
作者: PttObba (PTT歐巴)   2019-05-08 19:07:00
你一開始貼的就只有新聞 我當然前面先講新聞有疑慮的部分既然你後來補上找到的法院判例 那就照現行板規3-3為準啊
作者: Chantaljones (尤其我的 )   2019-05-08 19:23:00
版規有教你疑慮嗎? 不是都照版規回答]而且以何為準 你說了算嗎?你到底逾越幾次了?
作者: PttObba (PTT歐巴)   2019-05-08 19:32:00
既然你已經補上法院判例,我就也不再論述新聞當證據跟我拿法院判例當證據的不對等之處了,不解你為何一直執著在新聞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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