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郵局儲匯單位工作,進去三個多月時經理認為我有犯重大缺失想辭退我,後來營管
科跟我約談,給我兩周改善期,兩周後主管跟營管科都認為我有改善,隔日調到郵務單位
看我是否能勝任。我在郵務單位表現不錯,但又過兩周人資忽然以我前三個月的表現為由
要辭退我。目前我已簽了非自願離職書也向勞工局提出恢復僱傭關係的調解,這期間我都
有找律師諮詢,知道要確定無法勝任工作且需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才能解僱。
但今天我又找律師做比較完整的諮詢,律師認為是否能夠勝任工作很主觀,這對我比較不
利,且認為恢復僱傭關係通常在調解時無法和解,所以調解時自己與親友出席即可,不用
請律師,若調解不成,走法律途徑時再請律師即可。
我想請問如果我無法勝任,為甚麼在我轉郵務單位後,每周六業務最複雜客人最多時還要
支援儲匯,這樣不就代表我是可以勝任的嗎?
另外聽律師講完感覺勝訴機會不太大,律師認為如果要比較同時間其他局新進人員表現也
必須通過郵局提供資料,中間是不是有公正性的問題。
想請問大家有甚麼想法或意見,讓我知道自己有甚麼考慮不周全的地方,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