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主張恢復僱傭關係

作者: refine1117 (Rachel)   2020-12-12 22:06:49
之前在郵局儲匯單位工作,進去三個多月時經理認為我有犯重大缺失想辭退我,後來營管
科跟我約談,給我兩周改善期,兩周後主管跟營管科都認為我有改善,隔日調到郵務單位
看我是否能勝任。我在郵務單位表現不錯,但又過兩周人資忽然以我前三個月的表現為由
要辭退我。目前我已簽了非自願離職書也向勞工局提出恢復僱傭關係的調解,這期間我都
有找律師諮詢,知道要確定無法勝任工作且需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才能解僱。
但今天我又找律師做比較完整的諮詢,律師認為是否能夠勝任工作很主觀,這對我比較不
利,且認為恢復僱傭關係通常在調解時無法和解,所以調解時自己與親友出席即可,不用
請律師,若調解不成,走法律途徑時再請律師即可。
我想請問如果我無法勝任,為甚麼在我轉郵務單位後,每周六業務最複雜客人最多時還要
支援儲匯,這樣不就代表我是可以勝任的嗎?
另外聽律師講完感覺勝訴機會不太大,律師認為如果要比較同時間其他局新進人員表現也
必須通過郵局提供資料,中間是不是有公正性的問題。
想請問大家有甚麼想法或意見,讓我知道自己有甚麼考慮不周全的地方,謝謝。
作者: cherrywo (小木偶)   2020-12-12 22:10:00
你是因為哪一條被資遣的,稍微說一下比較好分析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12-12 23:07:00
律師的意思其實是你調解要他去的話他也得收一次錢 可以省下來...至於解雇合不合法這點律師都已經跟你分析過了我只想說 要你上班支援跟你表現勝不勝任這兩碼事
作者: cherrywo (小木偶)   2020-12-12 23:37:00
基本上你可以去問法扶,月薪7萬5以下可以申請免費律師如果法扶願意免費扶助的話,那基本上就等於贏了另外你有拿資遣費或者去用非自願離職去申請失業補助嗎?如果有的話,即使資遣不合法,也可能構成合意資遣,這部份要注意喔,因為最高法院在88年有一個見解認為拿資遣費支票並且兌現構成合意用資遣方式解除勞動契約,另外109年的台中高分院也有一個判決支持這個見解,所以拿了資遣費後,幾乎就不可能主張恢復僱傭關係,這點要注意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12-12 23:49:00
沒這種事 實務上多著是被塞資遣費以後還是告贏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例子前面的終止行為不合法 後面給的資遣費頂多拿來抵銷該發的工資但如果你拿完資遣費都沒有動作 過個幾年才突然來告公司那當然會被認定其實已經合意資遣了建議就先去調解 然後拿調解資料找律師處理
作者: cherrywo (小木偶)   2020-12-13 00:05:00
最高法院 88 年台上字第2170號民事判決,這個判決確實有談到拿資遣費不利的後果,另外我們事務所的確有當事人因為拿資遣費跟失業補助所以輸掉官司的,或許每個個案都不同,但是只是基於好意提醒一下,要多查查看能怎麼主張比較好,然後還是先去問法扶,看法扶要不要扶助再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773號這個判決也有提到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8年度勞上字第16號這個也是建議你多研究這樣比較知道要怎麼講可以避開雷區到司法院的判決書查詢,輸入字號就可以找了,記得要找民事判決。或者是用 法源 這個法律網站去找也可以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12-13 09:25:00
那不是一個「絕對」的判斷標準就跟就算簽了自願離職,也可能主張是因公司強勢脅迫並非真意一樣,是否真為合意離職仍然要個案判斷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20-12-13 09:56:00
時間點在試用期,單位轉換是郵政的例行作業,新人期間藉著單位轉換測試勞工工作狀況是正常的。兩周改善期和會談已經是在走最後手段的流程。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0-12-13 15:45:00
儲匯單位是指櫃台存錢轉帳領錢的嗎 ?聽說每天結帳有多錢少錢大家都要留下來等點算清楚你要不要說說你搞錯幾次 金額多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2-13 18:28:00
"比較嚴重有四次" <= 那"比較不嚴重"的呢???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20-12-14 11:19:00
簡單說就是沒有照SOP程序走 雖然有靠其他內規降低或者免於損失 但是內規還是有觸犯 然後並不適一次兩次 情節也不是輕微而是重大過失 這樣?也許郵政必非突然 而是針對該批次新人以固定期間內的狀況綜合評估 然後就等級狀況在某時間內某流程內依法資遣解雇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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